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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貨貿協議必須加入「政府採購」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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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01:42 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兩岸貨品貿易協議」第12輪談判21日起在台北展開,這是馬習會後兩岸首次談到實質問題,也是觀察馬習會成效的指標之一。太陽花學運之後,兩岸貨貿談判進展有限,且密不透風,外界無法得知其內涵包括那些章節;這次趁著在台北舉行,而且就在馬習會後不久,政府應適度讓外界了解談判進度,有助於溝通,釋除疑慮。

企業界最關切汽車、面板、石化、工具機等四大產業的降稅情怳,但很多專家曾經建議必須納入「政府採購」這個議題,對我方更具效益。先前「兩岸服貿協議」中未能涵蓋,目前諮商的「貨貿協議」又密而不宣,若諮商完成後再度闕如,恐怕外界批評將更為嚴厲。

所謂「政府採購」(government procurement),就是政府機構或公共部門對貨品或服務的採購案。過去基於扶持本國產業的立場,各國經常優先考慮其本國企業而排斥境外廠商。例如,先進的挪威在2009年只有7%的公共契約提供給外國企業。1993年,歐盟各國平均更只有2%的公共契約給了外國公司;2006-2009年期間,該比例只緩慢上升到3.5%;歐盟有近半數企業同意:政府的確會偏袒本國企業。

推動國際貿易自由化的WTO在1979年完成「東京回合」諮商後首次採用了「政府採購規則」(Tokyo Roun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de),1994年採用了擴大範圍的規則,並在1996年生效。我國雖在2008年有智慧地簽署了這個協議,但簽署這個協議的40餘國全都是已開發國家,且涵蓋範圍和門檻都有限制。因此,如果要獲得開發中國家的廣大政府商機,只有透過「自由貿易協定」(FTA)將「政府採購」納入協定。

愈來愈多的「自由貿易協定」涵蓋了「政府採購」規則,來強化政府採購市場的競爭性。2010年之前,43個向世貿組織通報的自貿協定涵蓋了有意義的「政府採購」,其中八成是在2000年後生效的,顯示2000年後「政府採購」已成為各國重視的自貿協定內涵。政府採購向貿易對手開放的效益相當明顯:一、可能獲得同品質但價格較低的貨品或服務;二、可能獲得價格類似但品質更好的貨品或服務;三、可獲得國內沒有適當供應的貨品或服務。

然而,研究顯示,即使在自貿協定中涵蓋了「政府採購」章節,也難以有效執行。許多標案的決標原則綜合了難以衡量的價格、難以量化的品質、心照不宣的評審,甚至在標案公布的途徑和時間上動了手腳,使得政府採購縱使有必須公開的規範,也難以扭轉傳統上的排外偏好。歐盟平均有三成標案採用最低價標,七成採用最有利標,這使得外國企業要打入歐盟政府採購市場相當困難。無論如何,政府採購章節列入貿易協定的情況還是愈來愈普遍:美國除了在「北美自由貿易協定」中列入這個項目,美國和新加坡、智利、澳大利亞、巴林、摩洛哥、祕魯及阿曼的協定,都已涵蓋,其他各種自貿協定也都很普遍。

政府採購被納入的原因有幾個:一、目前國際間存在著三套自由貿易協定的範本,其中有兩套都納入了「政府採購」;二、目前國際間的自由貿易協定都傾向更深度的整合,這使得「政府採購」成為必要的內涵;二、在國內環境複雜時,「政府採購」提供了對手國政府不採用其本國供應時的良好理由。但對於兩岸協議,納入政府採購還有更重要的理由:大陸的經濟體制仍存有大量公共部門,不納入「政府採購」將嚴重影響台灣廠商商機;即使要相互開放,也必須爭取。當然,納入不見得能有效執行,但仍必須列入,並以「爭端解決機制」來促成商機之落實。

大陸方面極可能要求排除「政府採購」納入貨貿協議,而這正好是考驗我方談判團隊、檢測對岸「互利共榮」說法的最佳試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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