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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代警察攔檢
2017-09-05 03:20聯合報 劉國信/文字工作者(投縣水里)
高速公路因施工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怵目驚心,用路人習性不良,酒駕等難辭其咎,交通教育和交通工程也有待加強,然其中居重要環節的交通執法卻欲振乏力,才是令人堪憂的地方。

高速公路ETC系統建置完成,全線收費站裁撤後,公路警察局少了十處便於攔檢、進行車輛辨識的最佳地點,必須冒著極高風險在車輛高速行駛的路段執勤,夜間更是險上加險。得以落實人工攔檢的勤務據點幾全流失,致用路人無所忌憚。

且攔檢勤務除高風險外,違規人纏夾不清或訴諸民意代表、高層施壓,也讓第一線勤務人員意興闌珊,目前已逐步由測速照相或高科技攝影取代,此舉不僅勤務人員可免於與違規人正面衝突,只要紙上作業勤務績效即優於人工攔檢,何樂而不為。交通部在人工攔檢與電子偵照的比例雖有規定,但實際上並無具體拘束作用。

惟人工攔檢對於有肇事之虞的用路人或車輛,可以掌握機先,收即時防範之效,實不宜輕言棄置。當務之急或可由交通工程來著眼,於各重要匝道路口,依路況建構標準攔檢空間,設置照明設備、阻絕器材等,並結合當地縣市警察聯合執勤,嚴正執法,建立交通執法威信,以有效杜絕違規用路人或車輛心存僥倖,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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