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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執法 野蠻駕駛stop
2015-09-05 01:30:15 聯合報 顏碧吟/家管(瑞典于默奧)
當看到三日聯合報「母推嬰兒車過馬路,小黃、公車不讓行連環劫!」新聞,讓育有一幼兒的我,感到憤怒。

不禁回想起,我曾推著嬰兒推車在行人穿越道上過馬路,還得禮讓轉彎的來車先行。不禁要問,行人的安全,行人的權利,到底在哪裡?尊重、友善的育兒環境,是否還存在?

以我旅居的瑞典為例,我常推著嬰兒推車帶著兒子,步行在行人專用步道上街購物。我所居住的城市少見紅綠燈交通號誌,當我預備在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時,常見到來車減低車速準備停車讓我們先行通過。

瑞典籍外子說,「禮讓」兩個字不是呼籲而來的,而是靠交通法規的執行。車輛在無號誌的人行穿越道前不停車禮讓行人通行,得罰款三千元瑞典克朗,約一萬二千元台幣。

我查閱台灣交通法規,也有相關的法條規定,問題在於國人們駕車時心存僥倖、搶時間的心理,以及執法確實與否相關。

冀望他人尊重行人的交通安全時,我們也要時常提醒坐上汽車駕駛座上的我們,要能尊重他人行走的交通安全與權利。當我們憤憤不平謾罵野蠻駕駛行為時,更要求警察們能確實執法,當法令能確實執行,進而內化成為國人日常生活習慣的一部分,友善的行人環境才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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