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所得稅宜調降稅率 讓內外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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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2 02:29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我國於2015年實施「富人稅」,將股東股利所得可扣抵稅額比率減半,綜合所得稅最高級距稅率提高至45%,也增加薪資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各2萬元,以「回饋」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減輕其租稅負擔。實施以來,確實造成所得稅稅收短期內增加,回饋措施也略微改善所得分配狀況。

但是從長期角度思考,專業人才(高薪者)的所得稅稅率提高至45%,國內投資人的所得稅稅負最高甚至將近50%,加上新政府即將提高遺產及贈與稅稅率至20%,未來可能造成人才和資金的不斷外移,影響經濟成長和稅收,反而得不償失。

因此從去年起就有重新檢討所得稅制的呼聲,行政院長林全今年初也曾表示綜所稅最高稅率45%和營所稅率17%差距很大,造成本國投資人變成外國人,指出「要兼顧人才問題,不會只考慮股利所得問題」,因此主張2017年登場的稅制改革主軸在所得稅制,將在總稅收不變前提下,適度增加營所稅收、減少綜所稅收。

目前業界的意見大多主張應當調降綜所稅的稅率以利攬才和留才,並將股利所得恢復全部稅額扣抵,或對股利所得分離課稅,以免資金繼續流出。學界則有正反兩種意見,有些認為降稅會使稅制不公,營所稅和綜所稅並未重複課稅,以致許多國家廢除兩稅合一,因此台灣不但不宜恢復稅額全部扣抵,甚至應全面廢除稅額扣抵;也有學者認為應當審時度勢,參考競爭對手星、港的低稅率作法,或配合國際趨勢的減稅潮流,例如川普擬降低公司所得稅率至15%、中國大陸可能降低個人所得稅至25%。

其實,站在國際化觀點,台灣屬於小型經濟開放體系,人才和資金很容易在國際流動,所得稅制不能和大國相提並論,沒有高稅率的本錢,其次則應當追求內外一致,也就是符合國民待遇原則,才能發揮中立性和公平性。

因此,就股利所得的稅負而言,營所稅和綜所稅是否重複課稅的爭論都不打緊,重點還是在於外資的稅負最高只有33.6%(營所稅17%,加上股利匯出83元x20%扣繳率),遠低於內資稅負最高達50%,對國內投資人是明顯的不公平;同時導致家族型企業傾向不分配盈餘(保留盈餘加徵10%,營所稅的最高稅負只有25.3%),影響企業公開上市、上櫃的誘因。所以稅改首先應處理此問題,能將內資稅負與外資拉近的具體又簡單的作法,就是將股利所得改為分離並分級課稅,最高稅率20%,對於稅率則可分級至最低5%,或提供定額免稅的選擇,以免增加小股東的負擔。

其次,行政院近日審查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草案,針對外國人才給予雙重租稅誘因,包括年薪超過200萬元部分可享三年減半優惠,海外所得也免納入最低稅負制等,則令人難以苟同。因為該草案只有外國人才可以適用,給人「胳臂往外彎」的反感,也和林院長的想法相左。

事實上,國內專業人才的最高稅負可達45%,遠比南韓的38%、新加坡的20%和香港的17%高出許多,已經難以留住人才;政府只想到要攬才進來,難道不知道厚外薄內的作法只會讓國內人才更忿忿不平地加速離開台灣?

因此,我們建議所得稅制應大魄力改革,最上策還是將綜合所得稅的最高稅率降至38%以下,愈接近小型開放經濟體的平均稅率愈好。如果能降至25%以下,則上述的股利所得、攬才內外不一的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還可能吸引外資、人才乃至於富人的進入,從而擴大稅基而增加稅收,可挹注於社會福利,更能務實地實現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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