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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妨害司法,什麼是妨害司法?
2018-01-18 00:52聯合報 林志潔/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新竹市)
陳師孟宣稱,他要辦過去對綠營總統、政務官追殺的法官,還有對藍營總統及政務官縱放的...
陳師孟宣稱,他要辦過去對綠營總統、政務官追殺的法官,還有對藍營總統及政務官縱放的法官。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監委被提名人陳師孟先生公開在立法院表示,擔任監委的主要目的是專辦過去「打綠不打藍」的法官!此種充滿威權色彩,且完全沒有權力分立概念與民主法治素養的發言,再次震驚社會各界,審、檢、辯均發表聲明予以譴責,表達抗議。

身為司改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三子題委員,也是提出我國應儘速制訂妨害司法罪章的國是委員,值此立法院正草擬妨害司法罪條文之際,我必須說:雖然我國尚無完整的妨害司法罪章,但陳先生的行為已構成妨害司法的核心要件,社會應予正視。

司法獨立是民主法治國的基石,之所以要制訂妨害司法罪,就是確保司法的獨立不受干預,舉凡在司法過程中,騷擾、詐欺、壓迫、恐嚇審判者、追訴者、辯護人、代理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司法程序之參與人員,以達到妨害司法公正行使目的者,在各法治先進國,均是不被允許、傷害國家法益的重罪。一般公民有這種行為已經觸犯刑事犯罪,我國監察委員被提名人竟公然於國會殿堂有此發言,著實戕害司法公正性與獨立性。

尤其,陳先生身為陳前總統擔任市長時的副市長,更應理解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的重要性。縱算監察院在法官檢察官的懲戒中,扮演的是移送者角色而非懲戒機關,但其既然職司糾舉彈劾,也就是懲戒案的發動,自得以職權要求(或干擾)法官檢察官,來接受監委的調查。陳前總統的案件涉及許多法律見解問題,例如是否應採實質影響力說、抑或採法定職務說,於法律解釋尚未確定之時,手握調查權與移送權,發言時卻完全不顧權力分立與公職人員應有的分際,公然宣稱自己要專門調查起訴或判決執政黨公職人員有罪的檢察官和法官,此行為縱算未達恐嚇罪的程度,也絕對符合外國法上妨害司法的定義。

身為法學教授,我們無時不刻希望台灣的法治與司法環境能夠與日俱進,也願貢獻一己之力,深化法學的專業與公民的法普教育。然陳先生的一番言論,就足以歽殤所有法學教育者的付出。當人民聽到這樣的言論時,心裡必定浮起:「果然台灣司法就是深受政治影響吧!」「果然涉訟時,只要能和政府官員有關係,就有機會沒關係吧!」「果然台灣有很多專辦綠不辦藍(或反之)的法官檢察官吧!」

要知道,司法的公信力就是在這種政治人物隨口的臧否中,被點滴侵蝕;人民對法律的正確觀念,更在這種錯誤的訊息傳遞中消失殆盡。作為法學教授與司改國是委員,本人痛心疾首!

鄭重呼籲立法院的妨害司法罪應儘速草擬通過,草案中應涵蓋各種意圖騷擾干預司法獨立與審判公正的行為態樣。正因台灣從威權體制中走來,所有民主的果實都值得萬分珍惜。新任監委應審慎言行,隨口破壞民主政體與司法核心價值,絕非監察委員應有之態度,更非台灣民主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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