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派縣長篡奪宜蘭政治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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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6 00:14聯合報 林世宗/東吳大學法律系美國憲法教授(台北市)


宜蘭縣一年換三次縣長,這次行政院指派陳金德代理宜蘭縣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宜蘭縣一年換三次縣長,這次行政院指派陳金德代理宜蘭縣長。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行政院再次指派宜蘭縣長,一年換三次縣長。無人質疑其間已兩度侵害宜蘭人之政治人權;更嚴重者,完全違背代議民主原則,即由人民選定其執政統治者。此乃民主憲政之ABC。自命「 民主進步」之政黨,在野時一再無情地批判國民黨,藉以取得執政後,卻是赤裸裸一再以背離民主基石,分食政治利益!

代議民主原理,乃政府之權源,完全來自人民;各級政府首長與議員,均應由人民經由民主選舉程序選出,成為「人民公僕」,對其人民發生法律效力與法定授權。且應對其人民履行選舉時明定之法定任期,非因有人為不可抗力,應善盡完全履行對人民之「任期承諾」。此非但為其法律責任,更為政治承諾,而為民主真諦。如今,宜蘭縣竟二度發生縣長辭職,升任高官,再由行政院指派代理人擔任縣長之戲碼,公然侵蝕宜蘭縣民之民主人權基石。

雖然地方制度法確有規定:縣長辭職者,遺任期不足二年,不再補選,由「行政院派員代理」,至該屆任期屆滿;但更重要者,憲法明確規定「縣長由縣民選舉之」。乾淨俐落,毫無妥協餘地,足證地方制度法違反憲法。

更簡單言之,宜蘭人選出之縣長,所發生之「政治關係」,猶如二個契約當事人間之「契約關係」。縣長猶如縣民之「債務人」,須由此締約之特定縣長本人擔負「特定人完全履約責任」。如今宜蘭縣長竟與行政院,甚至更高層(?)「私相授受」,完全未經宜蘭縣民「承諾」、「同意」,逕行變更應盡公法上履約責任之縣長人選!不但違反「政治契約」,更背離「民主契約」。宜蘭人自得拒絕接受。即使為「上級」之行政院,也應尊重宜蘭縣民之「政治人格」;更何況憲法僅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絕無賦予「指派」代理縣長之「憲法授權」,而屬更嚴重之「違憲行政」!

憲法既無此一「指派代理縣長」之明文,宜蘭縣民亦無「承認」。試問於傲稱英國政經學院法學博士之蔡總統,更為「民主進步」黨主席,可曾「想想」、「再想想」,你所主政之政府,一再公然汙損被稱為民主聖地之宜蘭子民,午夜思惟,心安嗎?

更諷刺的,指派宜蘭代理縣長之行政院長賴清德,正是於其台南市長任期未滿即辭職,公然違背對台南市長四年任期之「憲法義務」,由此而爬升至行政院長。既然無視於其台南市民,又何須尊重宜蘭縣民!自命為「政治工作者」,尤其既已躍上行政院長職位,應有所省思。

至於一再宣稱「尊重」中華民國憲法的蔡英文,其所提名之大法官司法院長許宗力,明顯違反憲法明定: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得連任,卻堅持「再續任」;此次行政院長亦違背憲法「指派」代理縣長。五個院長,已有二個涉及違憲爭議!由這部憲法選出之蔡總統,竟相繼出現違憲院長。是否能引申「這個總統」,已在「違憲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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