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國規避責任 巴黎會議結難解
2015-11-04 02:18:11 聯合報 楊之遠/文化大學土地資源系教授兼系主任(台北市)
近來最熱門的環境議題,就是即將於十一月三十日在巴黎召開的第廿一屆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國大會—巴黎氣候會議。該會的核心目的,就是抑止或控制碳排放,期望完成哥本哈根大會提出的目標,繼《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後,達成一項抑制全球氣候變暖、具有約束力的多邊協定,以確保地球暖化溫度不超過工業革命前的2℃。

日前在德國波恩舉行的巴黎大會前最後一輪正式談判中,各方已就協議草案達成一致,但是仍有一些關鍵問題留待巴黎大會解決。

聯合國氣候變遷談判之所以廢時曠日,最重要的是如何實現「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 的原則。依現在發展情勢,於二○二○年後,已發展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發展、科技水平、實際應對氣候變遷能力方面之差距仍然無法縮小。因此中國、印度等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使得各國合作意願難以協調。

其次,以印度等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不接受任何阻礙經濟發展的減排目標,然而應對全球氣候變遷又需要這些國家的參與。

而且發展中國家要求已發展國家應履行《哥本哈根協議》的承諾,即在二○二○年後,已發展國家每年應籌資一千億美元,以支持發展中國家減少排放及採用清潔能源所需之經費與技術;但是歐盟等已發展國家受歐債及難民危機衝擊,在新協議談判中仍儘量迴避其責任,並模糊相關協議條文之表述。

事實上,一九九二年簽訂之《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是一份國際法律條約,明確規定:已發展國家應率先減排,同時有義務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其採取應對氣候變遷的行動。但已發展國家刻意迴避將巴黎協議原置於「《公約》之下」的定位,反而深化「對所有締約方適用」的表述。因此儘管目前已有一四九個國家(總共有一九六個締約方)公開各自的自主貢獻(INDC),涵蓋了全球超過八十七%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但如果前述關鍵糾結無法解開,則巴黎大會能否達成一項公平、平衡、有執行力度的氣候協議,仍然不甚樂觀。

反觀國內,馬政府推動節能減碳不遺餘力,其中最重要之施政成果,是今年七月一日頒布《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有三大亮點:一、依國際趨勢,分階段推動及管理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二、確立各相關部會之權責;三、成立溫室氣體減量基金;令國際刮目相看。當然溫減法能否落實,還要看未來相關數十種子法及實施細則等配套能否儘速完成而定。

行政院亦於九月十七日公布我國之國家自主貢獻,但是這項聲明並無法定拘束,亦未讓社會瞭解溫室氣體減量之策略與成本,其實際效用遠不及溫減法。建議政府要善用非聯合國會員身分,選擇最有利之定位優勢。藉由巴黎氣候會議塑造之新情勢,考慮國家的生存與競爭力,儘速推動溫減法,務實打造一個具有台灣特色的低碳社會,這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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