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緩兒療育是國家照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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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7 03:33聯合報 許育典/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早期療育往往能夠讓遲緩兒的症狀減輕。 圖/若瑟醫院提供
早期療育往往能夠讓遲緩兒的症狀減輕。 圖/若瑟醫院提供
看著聯合報系願景工程偏鄉教育故事徵文首獎「天使不慢飛:這些年我在偏鄉的療育路」,作者按照自己的步調走在偏鄉的早療路上,並始終相信有人持續投入就會帶來改變。這樣的故事才應列入真正的前瞻計畫,因為這樣的前瞻才能展現執政者視野。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兒童發展遲緩發生率約六至八%,由此可知,兒童發展遲緩並非屬於少數個案,而「及早」的早期療育往往能夠讓遲緩兒的症狀減輕,甚至不用進入所謂的特殊教育學校或班級。

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的最大差異在於,身心障礙兒童可能因其感官障礙或身體功能的限制,而產生發展遲緩現象(如聽障兒童普遍會表現出語言發展遲緩問題),但是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一定具有不可恢復的生理障礙,且其問題通常可藉由改變不良因素而予以去除或改善。

雖然大部分的發展遲緩兒童仍與一般幼兒有明顯的差距,不過他們仍有趕上正常兒童的潛力與機會,若不及早透過適當的協助與療育,則最後有可能演變成身心障礙,此乃發展遲緩兒童一個很重要的特質,也是早期介入的主要原因。

根據特殊教育法訂定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在我國的發展遲緩兒童,限定為六歲以下,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事實上,將發展遲緩年齡限於六歲以下,係因錯過黃金療育時機後,往往已經產生障礙。

事實上,早期療育對發展遲緩兒童,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性。因為透過早期療育,可讓遲緩兒未來擁有正常成長的可能,而不用終身依賴他人幫助。早期療育除可以減輕發展遲緩的現象外,還可以避免第二種障礙的出現。因此,早期療育是一種早期發現早期治療的想法,以取代過去「大器晚成」的迷思。

但是,我國對於早期療育似乎都僅限於各縣市的各自為政。就遲緩兒而言,國家欲落實對其身心健全的保障,最有效也最經濟的方式,乃是給予其早期療育的相關服務。早期療育促進遲緩兒身心健全的功能,才能真正保障憲法上的兒童身體不受傷害權,從而落實遲緩兒早期療育的國家照顧義務。

國家積極履行早期療育的照顧義務,不僅可以開發遲緩兒的潛能,並能避免第二障礙的發生,進而讓遲緩兒未來擁有基本的生活能力。就此而言,遲緩兒將不必終身仰賴他人,在擁有自理能力後,也才有自我實現的可能。

事實上,活得有尊嚴乃是遲緩兒童的心願,而早期療育乃是為了讓其未來活得尊嚴的手段。也就是說,唯有在遲緩兒小時候即施予早期療育,則遲緩兒童才有可能擺脫出生便帶來的障礙,有時候能靠自己的力量喝水、揮開蒼蠅,也是一種恩賜,否則,那種心有餘而力不足的挫折,將會逐漸消耗人作為一個人所應享有的尊重。

因此,早期療育除了以遲緩兒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外,還是遲緩兒童未來長大成人後,尊嚴地生活的手段。而且,當某些障礙產生不可回復的損害後,早期療育便成為擺脫天生不平等的途徑,成為遲緩兒未來能否自我實現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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