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手玩TRF 政府該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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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7 01:05聯合報 李同龢/大學教師(花蓮壽豐)


聯合報報導美國及歐洲商會銀行聯席委員會要求金管會解釋對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的監理原則,該委員會認為能投資TRF商品(一支一百萬美元)者,幾乎都是「專業」客戶,非一般投資大眾,「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認為政治力已過度干擾金融監理。

投資者投資在一個最低投資金額為一百萬美金的金融商品,在美國是被認為是老練的投資者投資的商品,因此美國證管會對此類商品的管制是較少的。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避險基金(又稱對沖基金),美國政府對投資此類基金的要求為投資者淨資產至少為一百萬美金。一九九八年發生長期資本管理(LTCM)避險基金投資失利,差點倒閉造成金融危機,美國國會要求政府加強管制此類基金,可是當時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反對,他認為避險基金的投資者都是老練的投資者,他們知道自己在投資什麼,也瞭解風險,不需要增加監理。後來美國證管會還是要求避險基金要跟證管會註冊,避險基金業者一狀告到法院,法院裁決證管會違法。

後來發生更大的避險基金醜聞案,二○○九年的麥道夫龐氏騙局,因此二○一○年美國國會通過的陶德—法蘭克法案就要求大型避險基金必須跟美國證管會註冊及揭露投資組合相關資訊內容,可是並未要求假如避險基金投資失利的話,需賠償客戶。

TRF是屬於衍生性金融商品結合選擇權的一種遠期契約,它的風險比傳統的遠期契約大,一般老練的投資者都瞭解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風險,TRF跟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一樣,主要功能是用於避險,而不是用來投資賺錢。利用遠期契約來賭市場走向而失利的最典型例子:一九九三年底德國金屬集團的一個子公司靠賣出大量原油遠期契約賺錢,後來市場反轉而導致巨大損失。

從過去衍生性金融商品產生損失的案例而言,幾乎衍生性金融商品都被妖魔化,從美國加州橘郡破產到雷曼兄弟倒閉,原本用來避險的衍生性金融商品被用來投機,不出事才怪。

台灣TRF的例子的確違反一般國際金融市場慣例,因客戶遭受損失而禁止銷售金融商品的例子在國際金融市場非常罕見,例如二○○八年美國的CDS(信用違約交換)造成金融海嘯延燒全球,事後美國政府也沒有禁止CDS交易,只是要求交易要透明化。

近幾年台灣意識到嚴格管理金融市場在國際市場上越來越沒有競爭力,因此慢慢朝向開放的路走,可是台灣金融監理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權,再加上政治力介入,改革是進一步退兩步,我們金融的競爭力也就一步一步流失,也怪不得外商會對台灣的金融監理提出嚴重質疑。

德國﹒金融海嘯﹒聯準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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