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曉玲案/進退失據 柯文哲讓基層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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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 00:10聯合報 林清汶/世新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台北市)



北市中山國中前音樂老師蕭曉玲。 本報資料照片
台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復職老師案,台北市政府從原先市府主張「撤銷」蕭女解聘案;其後教育局新任曾局長改為「廢止」該解聘案,認為自廢止後始生回復老師資格,如此可以省掉過去近十年之薪資;但柯文哲市長於十月卅一日面對台北市議員強烈質詢,乃再改口組成一「評議小組」,由該評議小組決定復職案,評議小組係由府內四人及府外十一人計十五人組成,將另外由評議小組委員決定。市府對於蕭案短期間一再變更,進退失據作法相當失當,令基層公務員無所適從,亦喪失行政機關公信力。
然本案最大問題在於適法性,其一該案係經法定正當程序解聘及法院判決解聘定讞,具有法之確定性,行政機關如何翻案救濟?向來只有法院判決變更行政機關決定,豈有行政機關推翻法院判決之理。

再者,救濟時效已過,又如何廢止或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二一、一二四條規定撤銷或廢止之行使期限,均應自原因時二年內為之,且有違法之事證始可。本案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解聘定讞及接獲監察院糾正函,均早已逾上述期限,且監察院並非反對該解聘案,僅對於部分程序提出些微糾正,並無意動搖該解聘案。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員確有服從長官命令之義務,但必要時得請求長官下達書面命令,責任即由長官負責,長官如不以書面下達乃視為長官撤回該命令;但其僅限於行政行為而已,對於公務員恐涉圖利或其他不法行為,如違反「刑法」事並無豁免之權,依法即應予拒絕,並無妥協或遵守之義務,否則將來法律責任將殃及自身,不可不慎矣。

尤其從蕭女對於媒體所公布之簽呈內容觀之,除承辦人意見外並無法制局章;且其他各級長官特別是柯市長與教育局長均僅蓋職名章,無任何背書或意見說明;還好本案乃社會眾所周知,否則長官一推了事,承辦公務員豈不成為代罪羔羊。

公務員﹒監察院﹒柯文哲﹒蕭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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