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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或紙裝酒品 7月起須標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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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7 05:52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今年7月1日起,市面上所有用塑膠或紙質做為容器盛裝的酒品,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僅標示裝瓶日期者,則應加註有效期限。
財政部強調,已給業者約2年的緩衝期,希望業者儘速配合新法規定,以免受罰。若業者違反上述規定,第1次查獲且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的情況,得要求限期改正免罰。已被查獲過的累犯,或有標示不實使人誤信的情況,將處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販售,並可按次處罰。
市面上有些酒品是用保特瓶或鋁箔包等容器來盛裝,例如台酒公司推出的料理米酒,就曾因民眾大囤貨、玻璃酒瓶嚴重不足,而改用保特瓶裝瓶。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表示,塑膠材質與紙質做為盛酒容器的酒品,有保存安全期限,不像玻璃瓶裝的酒品可長期保存。
顏春蘭說,消費者把塑膠或紙裝的酒品擺放過久,開封後發現酒品變質,可能會引發消費爭議。因此,菸酒稅法修正,要求塑膠或紙裝酒品的製造業者與或進口酒業者,要在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
為防範進口業者在進口酒品的標籤上做誇大不實的中文標示,造成消費者誤信,菸酒管理法也規定,進口酒不得另外標示原標籤未標示的事項。
顏春蘭舉例,業者在進口藥酒上另加中文標示,指出因酒內含某種成分而有某種功效,但原外文標籤上根本沒有同樣的宣稱,就屬誇大不實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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