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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 全面公開判決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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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00:00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台北市)
蔡英文親自擔綱的司改國是會議登場。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底筆者投書媒體〈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呼籲開放判決不同意見書制度。司法院去年十一月公布改革方向雖已包括,卻僅限「終審法院」。這對營造開放、說理的司法環境,效果有限。司改國是會議正進行分組討論,希望負責「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的第二組能鼓勵這項改革擴及各級法院。
第一,終審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僅約九十人(改革後可能更少),不及法官總數的五%;閱歷與法學造詣雖豐,卻難免受結構制約,穩健保守卻易陷僵化。
反之,各級法院若都能公布不同意見,更能加速審判文化的翻新升級。一來,直面當事人的下級法院較無包袱,能以熱情活力塑造創新與挑戰的法庭環境。二來,基層裁判的多元意見能反映「法與社會變遷」的最新對話,正是終審法院可藉以觀察、適時調整見解的豐厚資產。三來,能促使合議庭法官們更紮實地評議,有助建構「金字塔型法院訴訟結構」。
第二,我國終審法院採「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將事實調查及判斷交由下級法院。若意見書僅限終審,意味著「事實認定問題」幾乎不可能出現不同意見書。
有些人贊同「意見書僅限於終審法院」,正是因為「不涉事實問題」。否則,幾位法官對事實眾說紛紜(尤其刑案),可能比起甲說乙說的法律見解,更減損司法公信。
上述說法未必合理。法庭上的「真相」是依積木般的證據推疊拼湊、推理調查而得,未必百分百契合全貌。尤其爭議案件,更需各種觀點與質疑,讓裁判更趨近真相!試想,江國慶(槍決十四年後平冤)、蘇建和、徐自強(兩案都纏訟廿一年後改判無罪)等死刑案中,若制度允許個別法官及時發出異音,肯定可以避免遺憾。
進一步說,「法官們對證據解讀、事實認定不同」帶給民眾的衝擊,不當然大於「法官們對法律見解的歧異」。例如,當貪汙案被告坦承犯行、合議庭多位法官對事實認定一致,卻因「法定職權說」及「實質影響力說」的見解差別,判決結果天差地遠,豈不是更易引人議論?
第三,量刑問題。當合議庭法官們,對法律見解及事實認定都相近,但因生命經驗、價值觀不同而在刑度上有明顯差別時,可否寫不同意見書公開歧異?筆者以為,量刑公平與一致性,應透過完善「量刑前調查程序」等方法改善;但不反對讓法官對量刑提不同意見書,影響不大,還能引導民眾思考刑罰與教化的關係。
其實,司法院二○一二年《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就強調「評議程序透明化」,第六十四條「法官之評議,與觀審員終局評議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應於判決內記載不採納之理由。」即蘊含不同意見書的制度精神。
不過,公開不同意見制度可能增加法官負擔,因此可落實最高法院「明案速斷、疑案慎斷」的規劃:明確的案件,減少文書製作量、簡化程序;有疑的案件,藉由不同意見制度落實合議,以強化事實審的公信力。
司法院﹒國是會議﹒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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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00:00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台北市)
蔡英文親自擔綱的司改國是會議登場。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底筆者投書媒體〈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呼籲開放判決不同意見書制度。司法院去年十一月公布改革方向雖已包括,卻僅限「終審法院」。這對營造開放、說理的司法環境,效果有限。司改國是會議正進行分組討論,希望負責「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的第二組能鼓勵這項改革擴及各級法院。
第一,終審法院(主要是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僅約九十人(改革後可能更少),不及法官總數的五%;閱歷與法學造詣雖豐,卻難免受結構制約,穩健保守卻易陷僵化。
反之,各級法院若都能公布不同意見,更能加速審判文化的翻新升級。一來,直面當事人的下級法院較無包袱,能以熱情活力塑造創新與挑戰的法庭環境。二來,基層裁判的多元意見能反映「法與社會變遷」的最新對話,正是終審法院可藉以觀察、適時調整見解的豐厚資產。三來,能促使合議庭法官們更紮實地評議,有助建構「金字塔型法院訴訟結構」。
第二,我國終審法院採「法律審」而非「事實審」,將事實調查及判斷交由下級法院。若意見書僅限終審,意味著「事實認定問題」幾乎不可能出現不同意見書。
有些人贊同「意見書僅限於終審法院」,正是因為「不涉事實問題」。否則,幾位法官對事實眾說紛紜(尤其刑案),可能比起甲說乙說的法律見解,更減損司法公信。
上述說法未必合理。法庭上的「真相」是依積木般的證據推疊拼湊、推理調查而得,未必百分百契合全貌。尤其爭議案件,更需各種觀點與質疑,讓裁判更趨近真相!試想,江國慶(槍決十四年後平冤)、蘇建和、徐自強(兩案都纏訟廿一年後改判無罪)等死刑案中,若制度允許個別法官及時發出異音,肯定可以避免遺憾。
進一步說,「法官們對證據解讀、事實認定不同」帶給民眾的衝擊,不當然大於「法官們對法律見解的歧異」。例如,當貪汙案被告坦承犯行、合議庭多位法官對事實認定一致,卻因「法定職權說」及「實質影響力說」的見解差別,判決結果天差地遠,豈不是更易引人議論?
第三,量刑問題。當合議庭法官們,對法律見解及事實認定都相近,但因生命經驗、價值觀不同而在刑度上有明顯差別時,可否寫不同意見書公開歧異?筆者以為,量刑公平與一致性,應透過完善「量刑前調查程序」等方法改善;但不反對讓法官對量刑提不同意見書,影響不大,還能引導民眾思考刑罰與教化的關係。
其實,司法院二○一二年《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就強調「評議程序透明化」,第六十四條「法官之評議,與觀審員終局評議之多數意見不一致者,應於判決內記載不採納之理由。」即蘊含不同意見書的制度精神。
不過,公開不同意見制度可能增加法官負擔,因此可落實最高法院「明案速斷、疑案慎斷」的規劃:明確的案件,減少文書製作量、簡化程序;有疑的案件,藉由不同意見制度落實合議,以強化事實審的公信力。
司法院﹒國是會議﹒貪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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