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所稅行不行? 三道緊箍咒
2015-11-13 02:17:34 聯合報 薛琦/東吳世新大學講座教授(台北市)
台灣爭議性最多的稅制,除了房地產稅外,應該就是證所稅。不同的是,後者一波三折,從未好好實施,不但徒勞無功,而且大大折損了政府的威信。

跟證券有關的稅有三種:一、買賣證券所產生的所得課稅,即一般所稱的證所稅。這裡還有初次上市原股東出售股票的所得課稅,即IPO稅。二、因持有股票而產生的現金、股票股利,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三、證券交易稅,又稱為印花稅。

台灣自從成立集中交易市場以來,至少有三次試圖課徵證所稅。第一次據汪雅康君告知,當時因技術上困難重重而放棄,並改以包裝在證交稅的方式取代。這務實的做法對股市以及政府稅收貢獻大焉。直到一九八八年九月財政部宣布隔年將課徵證所稅,結果股市連十九天跌停,實施後雖將證交稅減半因應,但仍以回到原點收場,而且把非上市股票交易所得也廢掉了。第三次是二○一二年四月通過的復徵證所稅案,裡頭有個獨創的股市八千五百點鍋蓋條款,擺明了是個不準備實行的法案。果然隔年六月再修成目前也很奇怪的大戶條款。證所稅之修正紛紛擾擾一定有盲點,試論之。

首先,全球主要課證所稅國家,除英國外,均不同時課證交稅。其次,凡課證所稅的國家都有損失抵減的措施。日本是當年所得可用於抵減後三年的損失;又稅率採分離課稅(稅率十五%,另加住民稅五%),但不課證交稅。美國對個人交易所得按持有期間長短稅率從○到卅九.六 %,但不課證交稅,又損失可遞延以後年度繼續扣抵。公司最高稅率卅五%,但可往前回溯三年,往後五年抵減。韓國只針對公司持股超過三%大股東課證所稅,而不是針對交易大戶。香港、新加坡基本上無證所稅,前者買賣雙方各課○.一%交易稅,後者基本免稅。

現可了解我們的問題所在。一、想課彰顯公平正義的證所稅,但又不願放棄甜美的證交稅;二、歧視交易大戶,舉世僅見;三、不願認真思考扣抵年限。

最後,IPO所得自應課稅,這是在一九八九稅改時拿掉的,現納入最低稅負至為合理。再就是主張公平正義量能課稅的人士,不妨提供歐美、日本過去十年來共課了多少證所稅。如果他們能像台灣一樣,每年不費一毛錢就可收到千億以上的證所稅,我想他們也會放棄「符合公平正義」的證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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