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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黨產條例 掛羊頭賣狗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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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2 00:38聯合報 胡致中/台北地院前院長(台北市)


民進黨粗暴通過不當黨產條例立法,行政院在體制外增設黨產會機構配合實施,追討國民黨七十年前取得之財產為不當黨產,前後禁止提領及沒入行政處分,台北高等及最高行政法院,相繼裁定停止執行,事關政黨政治興衰,引起社會矚目。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權」,國民黨為政黨法人,自有訴訟權之保障。黨產會為行政機關,非民事法院,自九月廿日起,對國民黨在永豐銀行及台灣銀行之存款,認係不當黨產,為禁止提領或匯出之處分,等同司法查封,扣押之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該處分「不具明確性及合法性」之理由,為「行政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執行」之裁定,黨產會抗告最高行政法院遭駁回確定,惟黨產會再施禁止提兌處分,復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國民黨官司三連勝,僅訴訟戰之序幕初勝,對該財產歸屬,尚未實質判決,未來訴訟之路漫長,慎謀對應才重要,別高興太早。惟黨產會之處分行為,行政霸凌司法,違反五權分立體制,既侵犯訴訟權,應屬違憲、違法之濫權。

世界文明先進國家,對民事權利之行使,均採時效消滅制度,目的在維護社會法律秩序,避免訴訟舉證困難,兼有警示權利人作用。黨產條例排除民法時效十五年之適用,並規定「政黨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取得之財產,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捐款、競選補助金及其孳息外,推定為不當黨產」,違反時潮且具針對性之立法,悖離社會公平正義,進行政治鬥爭,目的打趴競爭對手,無異專制獨裁之復活,蔡政府難辭民主倒退譴責。

黨產條例第九條但書規定「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之政黨財產,不為禁止處分,此與強制法第五十二條「查封時須酌留債務人所必需之金錢」,同其法理。惟黨產會對國民黨履行法定義務,發放員工薪水之銀行存款四點六億元,全部凍結,導致員工上街抗爭,消蝕社會和諧,更屬蠻橫霸道,毫無人性。

民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已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縱為政府機關,亦難解免舉證責任,中投及欣裕台公司,均係依法設立之公司,黨產會未經司法程序,推定該公司為國民黨之不當黨產,收歸國有,違反轉型正義要件,行政處分有如恐龍掠食,濫權毀壞法治。

綜核不當黨產條例,牴觸憲法訴訟權,應屬無效之法律;黨產會為黑機關,卻擁有民事審判、執行之權力。蔡政府未能反省節制權力,縱容黨產會濫權消滅國民黨,遂行民進黨獨大野心,導致社會對立與動亂,將使「台灣民主燈塔」頓時向下沉淪,不再發光;筆者靜觀對照黨產條例首條揭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健全民主政治,落實轉型正義」之宗旨,其實一切行為,全然倒行逆施,正在摧殘民主,毀壞法治,埋葬正義,不禁感嘆「掛羊頭賣狗肉」。

黨產﹒國民黨﹒民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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