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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犯遣陸、李明哲難返 問題不在管轄在兩岸
2017-12-22 00:11聯合報 陳長文/法學教授、律師(台北市)
大陸去年大陣仗押解肯亞電信詐騙案嫌犯。 新華社資料照片
大陸去年大陣仗押解肯亞電信詐騙案嫌犯。 新華社資料照片
A國人在B國組團向C國人行電信詐騙,哪些國家有管轄權?這是網路電信時代,刑事訴訟常遇到的問題。以我國刑法最新規定,是A、B、C三國皆有。

我國刑法主要採屬地原則,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B國是犯罪行為地(主體領域原則),C國是犯罪結果地(客體領域原則),兩國都得主張管轄權。

而我國人民於國外犯罪者,僅有在刑法列舉若干條款適用刑法,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修法後,我國民於國外犯「加重詐欺罪」,也納入刑法規範,此為我國主張管轄權的重要法律基礎。

在A、B、C三國都有管轄權時,管轄權的競合,並沒有明確的國際法律規範,實務上B國(犯罪行為地)逮補嫌犯的能力較高,而B國政府要遣送給那一國,除非條約另有規定,從主權角度論,是取決該國主觀意願,若從刑事法律面論,則會以「與案件利害關係最密切」來考量。

因此,回到最近的「外國政府遣送台籍嫌犯於大陸」案,即便兩岸治權互不隸屬,大陸既是犯罪結果地,當然有權主張管轄,這與兩岸主權紛爭沒有當然關聯。

以上單從法律觀點,至於有人在馬政府時代,認為遣送回大陸是喪權辱國,到蔡政府時又默不作聲,其考量當然不是在「法律」,而是政治。

較值得討論的,是李明哲案。根據起訴書,李明哲部分案情,是在台灣利用網路,組織成員,對熱點、敏感事件炒作,「毀謗和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

按照前述管轄權討論,李明哲行為地在台灣,結果地在大陸,大陸要主張管轄權,也非無有之依據。換言之,問題不在「程序面」,而在「實質面」,也就是,李明哲「以言論批評中共而獲罪」這部分違反台灣人民對言論自由的信念,自然造成兩岸情感的傷害。

最後,影響大局的終究還是兩岸關係,馬政府時,台商鍾鼎邦被中共關押後,仍然是經馬政府協調而獲釋;蔡政府時,李明哲回不來;馬政府時,多半的海外詐欺犯得以遣返台灣;蔡政府時,則多半遣送大陸。大家難道看不出,問題在哪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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