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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進用與階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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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1 23:47聯合報 蘇永欽(政治大學講座教授)


全國司改會針對司法人員選任養成,研議從考選整個翻轉為遴選;但是否考慮這代表兩種全...
全國司改會針對司法人員選任養成,研議從考選整個翻轉為遴選;但是否考慮這代表兩種全然不同的法律傳統。圖為司改國是會議舉行總結會議,蔡英文總統(左三)、前行政院長林全(左二)皆與會。 圖/摘自總統府網站
最近參加了兩場有關司法人員選任養成制度的研討會,了解司法制度的人都知道,找什麼樣的人作法官檢察官,這才是改革最關緊要之處。從八八年全國司改會開始,大家就在談多元進用,但怎麼多元、怎麼進用,談的人其實有很不同的想像。

全國司改會決議從考選整個翻轉為遴選,腦子想的就是從熟成型的職業法官翻轉為成熟型的菁英法官,完全沒考慮這代表兩種全然不同的法律傳統,其他環節不動,這個環節根本動不了。

大陸法系國家從體系思維的法治國理念出發,法官即使不只是「法律的嘴」,但也絕對不像英美法系國家那樣,法律是什麼都要讀「法官的嘴」。在英美傳統下從民間律師產生法官,是要確保法官獨立於所有公部門,甚至可為國家與人民間的衝突做出公斷。在大陸法系下通過國家考試和訓練後,法官仍被放在科層體制下管理,則是要確保國家為一「法治國」,展現國家法律意志的法官反而更被要求擺脫社會利益和意識形態的牽連。因此其他差異不談,以為只要改變考試制度就可以變出美國那樣的司法,門都沒有。世界上還沒有那個大陸法系國家做過這樣的翻轉,不管有沒有這樣想過。

大陸法系國家談多元進用,就是單純在既有的法律傳統下,讓法官在職涯開始前或中間獲得更多的社會歷練,以增加他們的同理心。德國的多合一考試及訓練,讓法律人一牌多照,可為多元進用創造最佳的條件,但成本實在太高,這幾年德國聯邦法務部也已多次表示財務負擔過於沈重。其他國家則多只能吸引有幾年律師經驗者投入司法官的工作;法國現在的比例,大約是二分之一直接從學校進入體制,三分之一在律所做過三到六年,六分之一做過十年以上,但最後都還是在科層體制內一級爬上一級的慢慢熟成。我們的多元進用,大概也跳不出這幾個套路。

有趣的是,歐洲人談多元時,想到的不僅是職業歷練。法國司法官學院顯然非常在意外界對司法官多出身於名校和大城這件事,因此有了類似「繁星計畫」的構想,這幾年特別為家庭背景屬中下階層以及偏鄉學校的學生開設國考培訓班,提高他們國考的錄取率。這是我們這裡談多元進用時,從未冒出來的想法。遠一點可以回溯到上世紀初德國馬克思主義殉道者Liebknecht提出的「階級司法」,六○年代英國教授Dahrendorf開始做法社會學的實證調查,從德國法官家庭背景的統計,證明德國司法其實是「中上層階級在審判中下層階級」。階級司法的陰影,始終烙印在有百年工運背景的所有歐洲國家,卻完全不在我們這裡談的「多元」裡面。

因此當我在主持司法官學院舉辦的國際研討會第一個場次,聽到一位學員對法國司法官學院院長提問時,有非常特別的感受。他問的是:面對多數平庸的民眾,我們在選任法官時,是不是也該選擇比較平庸者?不論是出於對「多元進用」政策的反諷,或者實質上已經接近階級審判的思維,我聽起來都是一個不平庸的好問題,雖然答案可以非常簡單。

台灣的司法改革已經從供給面轉到需求面,從需求的角度來看,台灣當前最嚴重的當然就是信任問題,但絕對不是唯一的問題。一九六○年代美國Carlin和Howard兩位教授提出司法的接近使用問題,帶動了廿年的討論熱潮,也可以說是美國觀點的階級司法。我相信我們可以從別人的改革經驗裡學到很多東西,但前提一定是對這些改革的社會和制度基礎有足夠的了解。過多選票考量的司改程序和近於浪漫的改革計畫,讓我們一直在耗損有限的改革資源,包括時間。

司法改革﹒司法院﹒司法官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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