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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 請跟上非典勞工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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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9 04:31聯合報 陳清秀/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北市)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大法官八日作出釋字第七四五號解釋,關於薪資所得者申報所得稅時,除法定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外,如果納稅義務人提供勞務所支出成本費用超過該法定扣除額時,現行所得稅法規定不准實報實銷扣除,認為違反平等原則而宣告違憲。此一大法官解釋相當有時代意義,值得高度肯定。
首先,本件解釋首度正式以量能課稅原則與客觀淨額所得原則作為所得稅法課稅規定是否違憲的審查標準,發揚租稅正義的基本價值理念。

其次,薪資所得者於該課稅年度的必要費用,如果超過法定薪資所得扣除額時,應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以維持稅法課稅公平待遇(參考德國及美國立法例)。讓薪資所得者不至於變成稅法上的二等國民,與其他所得者取得課稅公平地位。

我國勞動市場已朝向多元化發展,提供勞務者未必是典型勞工(典型勞工通常不必負擔高額的工作成本費用),也不是典型執行業務者,但經常需要自己負擔提供勞務所需成本費用,例如大學教師、保險業務員、房屋仲介人員、演藝人員及其他類似工作者等,以後如果都可以實報實銷扣除成本費用,以核實認定所得課稅,亦即稅法規定配合勞動市場多元化發展需要,有助於上述勞動市場健全發展,也有利於產業經濟活動的多元化發展。

最後,本件解釋認為政府為獲得國家財政收入的需要,不能僅單方要求薪資所得者這個群體犧牲奉獻,以致違反課稅公平原則,而應普遍的公平課稅。如需要加稅,以增加國庫收入,也應本於憲法的公平課稅的量能課稅原則,由全體國民公平負擔。

薪資﹒大法官﹒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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