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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取RCA案 勞資攜手防職災
2017-10-30 00:45聯合報 梁文溪/國營企業人員(嘉義市)
RCA有機溶劑汙染土壤地下水受害員工求償案,二審判決RCA敗訴,纏訟十餘年,從一審到二審即耗時二年六個月,對罹癌員工,不知能否等到尊嚴獲償那一天。

這次RCA案判決不啻替弱勢伸張公義,更樹立公害賠償的指標;即企業主對於從事危險性、有害性工作勞工,有責任提供教育訓練及完備護具保護。而國內勞工工作權益及安全防護在勞基法、職安法全面實施後更加獲得保障,但能否落實端看勞資雙方協力合作。例如有的企業主動關心員工身心健康,對內推動「員工健康促進方案」及避免員工過勞,讓員工能自我審視身體狀況藉此建立自我保護意識;企業體現保護員工就是維護企業經營績效,在省思RCA案判決後,這樣的做法值得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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