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改革獨董 避免「既不獨立、又不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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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9 03:31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最近上市櫃公司發生經營弊端,有些股東怪罪獨立董事未盡責,但獨立董事真有能耐防範於未然嗎?今年獨董辭職人數創新高,也引發獨董產生方式和制度的討論。

過去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普遍由大股東或由其指派法人代表擔任,而董事有可能與管理階層多所重疊,而被質疑董事會功能不彰與缺乏監督機制。為了強化董事會功能,基於證交法授權,金管會要求所有台灣上市櫃公司應於2015年導入獨立董事制度;另外,在2017年資本額在20億元以上的上市櫃公司,應設立由全體獨董組成的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制度,其成員至少三人以上。

獨董的基本職能應以維護整體股東權益為依歸,而且在決策時不受管理階層影響。由於獨立決策判斷很難認定,因此才退而求其次,從身分別定義其獨立性。獨董就是一定期間內未在公司或關係企業任職、與公司無財務關係,且與公司其他董監事、高階管理者不具親屬關係者;再者,其持股須少(甚至可以不用持股),且是以個人名義擔任董事而非法人代表。當然,為了能夠有專業知識進行商業判斷,因此主管機關還要求需有一定工作經驗,且有持續進修的紀錄。以上就是為什麼要引進獨立董事制度的背景,以及獨立董事的定義。

雖有上述要求,許多人仍然批評獨董無法獨立於管理階層進行判斷,理由是目前董事選舉制度,獨董是由董事會提名,說穿了是由大股東提名,要當選仍然需要大股東支持。如此情況下,如何確保獨董不受大股東影響?亦即獨立董事:既不獨立、又不懂事,甚或有人認為獨立董事是門神、橡皮圖章、肥貓。

此一問題點出兩項癥結:誰來提名獨董?誰來選舉獨董?就第一個問題,目前的做法是為了讓股東在收到股東會開會通知時,即有獨董候選人的學經歷介紹,獨董的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而由持有1%股份之股東或由董事會提出獨董候選人名單。而目前的獨董與一般董事是一起選舉、分開記票,務必使獨董當選席次符合公司章程與法規要求,因此目前獨董選舉是以股份來投票,要當選仍然要有大股東的支持。

就第二個問題,前行政院長陳冲提出持股一張(1,000股)以上的股東「一人一票」選舉獨董,此項建議的確值得深思。其立論基礎是獨董應代表外部股東立場,由持股一張以上的股東一人一票選出,如此一來變成分開選舉、分開計票。目前「公司法」是由全體股東、依據股份來選舉董事,因此要實施此一建議須先修法。如果要維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我們建議可以降低獨董的提名門檻,由持股1%,降為0.5%;再參考上述建議改由股東一人一票選舉獨董。

然而,獨董並不單只是在監督管理階層,最好也能提供專業建議。獨董在選任之後,如何與一般董事、管理階層溝通,也是執行職責的重要工作。同時,若依上述一人一票選舉獨董,亦與目前公司法的股份制精神不符,因此,如果要維持目前的提名、選舉制度,亦即仍由全體股東、依據股份選舉董事,如何強化獨董的功能?強化獨董與審計委員會的責任,也是一種選項。

另外,獨董是否有任期規定?陳冲院長亦建議獨董任期最多兩任,超過兩任,這名獨董「再偉大也不夠獨立」。此一議題我們建議參考新加坡的做法,根據新加坡公司治理守則,任期超過九年的獨董,如果要續任,為了確保在與管理階層互動時,能保持獨立的地位,因此必須經過嚴格審查。

總之,從兆豐、樂陞等案發生後,獨董制度引起熱議,主管機關在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董時,應該廣徵專家意見,參考先進國家作法,以使制度更周延。

股東會﹒樂陞﹒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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