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企業列報投資損失 有兩要件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指出,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如要列報投資損失,必須證明有實質發生的營業虧損,且出資額確實因此減少,否則國稅局可以要求補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結算申報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投資損失4,000萬元,卻未能提供文件、證明被投資事業實質營運確實有虧損,國稅局因此剔除該筆列報損失,要求補稅。

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投資損失來自投資A公司再轉投資B和C公司的營業虧損,A公司已減資4,000萬元用來彌補已發生的虧損,並檢附減資A公司的會議紀錄和公證資料。

但經由國稅局查核後,發現A公司是甲公司100%持股的子公司,位於俗稱「避稅天堂」的薩摩亞,B公司和C公司為甲公司的孫公司,在中國大陸有實際營運的業務。

但是,甲公司當時提出的資料,無法證明B公司和C公司有實質營運上的虧損,國稅局因此判定甲公司列報的投資損失僅是作為帳上調節,並無資本額折減已實現的情形。該案經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原核定並無不妥之處。

國稅局提醒,企業如果要列報投資損失,需要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被投資事業必須實質發生營運虧損,二是企業因減資彌補或解散清算方式折減出資金額,投資損失才能算是真正「實現」。

此外,所謂投資損失的實現,是指「投資後」被投資公司所發生的損失。如果投資前該公司已有損失,即非投資者投資後實際參與經營導致的損失,依規定仍然不得列報投資損失。

換言之,國稅局針對企業列報的投資損失,是採取實質課稅的原則,並非只依形式上的減資或清算文件就可認定。

企業即使提出股東會決議減資的證明文件、主張可以列報投資損失,但如果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企業未能提供被投資企業實質營運虧損的證明文件,無法證明確實有減少出資的事實,國稅局即可要求企業剔除該筆損失並補稅。

image
企業列報投資損失兩要件 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紙質塑膠容器裝酒 未標示有效期要罰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財政部明令,以紙質或塑膠材質容器盛裝酒者,7月1日起一律強制標示有效日期,違者要受罰。

考量以塑膠及紙質為酒盛裝容器的材料,有其安全期限限制,菸酒管理法第32條新增規定要求,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應在直接接觸酒的容器上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菸酒管理法也規定,進口酒不得另標示原標籤未標示事項。

財政部表示,菸酒管理法新增規定將在7月1日施行,違反相關標示規定者,依第50條規定,對酒製造業者或進口業者除第一次查獲情形未涉及標示不實或使人誤信者,得先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屆期不遵行者,除按次處罰,並可沒入違規酒品。

連鎖店發票 依營業點開立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北區國稅局指出,經營連鎖店的營業人在報稅時容易犯下開立發票的錯誤,分店如果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能開立總店的發票給消費者,應讓實際提供貨物和勞務的分店開立。

國稅局解釋,在哪裡有營業行為,就要在哪裡開立發票。

如果企業的總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有對外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在開始營業前就要分別向所轄的國稅局申請營業登記,分支機構(例如分店)有實際銷售行為就要開立發票。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發票不能以總機構名義開立,但企業可以向財政部申請核准,由總機構合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例來說,甲公司已經申請核准,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的貨物或勞務可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和營業稅額。

甲公司A營業所銷售貨物100萬元,應該開立A營業所領用的統一發票。如果開立的是總機構甲公司的發票交給消費者,雖然沒有逃漏營業稅,但仍然違反稅捐稽徵法「未依規定給予他人憑證」的規定,將會被處以行為罰。

國稅局呼籲,稅籍登記不以是否有法人格為限,分支機構和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如果有對外營業的事實,應該要在開始營業前就辦理稅籍登記,以及如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問答/自行執業者所得 須填發扣繳憑單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新北市訊


淡水區陳小姐問:2016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是否皆不用填發扣(免)繳憑單與所得人?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扣繳義務人應於2016年1月1日至2月1日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過境內居住的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有統一證號之外僑居住者),係屬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

若憑單所載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及憑單填發單位有逾期申報或更正憑單或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變更的情形者,所申報的憑單,不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的範圍。

問答/贈與股票非買賣 不須課徵證交稅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2016-01-29 00:44 經濟日報 桃園訊


桃園市袁先生來電詢問:贈與股票給子女是否應課證券交易稅?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每年可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證券交易稅。

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聯合新聞網粉絲團 隨時上線都有新發現

分享分享留言列印
A-A+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Andk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