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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能保留法律追訴權嗎?
2015-10-23 02:25:14 聯合報 史為鏡/司法實務工作者(台中市)
有周刊刊載,台北市議員戴錫欽夜訪情色按摩店引發議論,戴錫欽旋即在其臉書上澄清,並聲稱對該周刊保留法律追訴權。「保留法律追訴權」常是政治人物在品德操守受到質疑時,信口護身的說詞,媒體往往也不加細查就報導,但保留法律追訴權在法律上真的有意義嗎?

首先在刑事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以若戴議員認為該周刊報導毀損名譽,有觸犯誹謗罪(告訴乃論)時,應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告訴。一旦經過六個月即不得再行告訴。就算當事人事先聲明「保留法律追訴權」,告訴期間還是照常進行,不會因聲明而停止。

再來是民事部分,若戴議員認為他的名譽因周刊報導受損害,而欲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時,依《民法》規定,必須自他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否則該權利就消滅了,同樣也不會因他事先聲明保留就真能保留該權利。

綜上所述,「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在法律上是沒有意義的。身為公眾人物,實不應擅發錯謬法律概念的言論,媒體也不該以訛傳訛地報導,誤導社會大眾的法治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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