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妨讓法官解釋自己的判決
2015-10-12 01:18:09 聯合報 蔡志宏/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台北市)
司法院蘇永欽副院長在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後,認為媒體對於解釋的報導與分析,有所誤解,因而提出澄清說明。此舉引發諸多爭議與批評。王健壯教授昨天在民意論壇評論時,更指出:釋字第七三二號解釋文只有短短三百五十字,解釋理由書也只有兩千三百字左右,這麼短的解釋竟還令蘇副院長認為媒體解讀錯誤,因此反問大法官是否應深切反省,還要大法官重修法律語言學。

法院的判決、大法官的解釋,都是司法權運作的產物,應該簡單易懂,避免誤會,固屬的論,但在司法判決、解釋結果引發分析解讀爭議時,一律怪罪法官的文筆不佳,卻也有失公允。畢竟文字有限,但世事無窮。司法或可盡力設想判決、解釋結果可能對於社會的影響,並盡可能周延判詞內容,但判決、解釋結果在先,解讀分析在後,先發言者如果完全沒有澄清、解釋的機會,就無法百分之百防杜後發言者的批評、質疑,不論批評、質疑本身是否正確。

司法判決及解釋本應接受公評,如果只是批評及不同意見表達,作為最終裁決者的司法,或應靜默虛心以對,但如果對於司法判決、解釋有錯誤解讀,容許司法自己適時及早做出澄清、解釋,應是發揮司法權必要功能的較佳設計,甚至應為司法權的固有權力內涵。

香港終審法院曾於一九九九年一月廿九日在著名的香港居留權爭議案中,行使違憲審查權,判定一九九七年香港臨時立法會制定的入境條例(第三號條例)部分條文違反香港基本法而無效。但隨即又於同年二月廿六日就同一案件,以有特殊情況為由,再以判決聲明澄清自己對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權限的立場。香港終審法院還特別指出是根據法院的固有司法管轄權,作此補充聲明。由此可見,法院做出判決後,在例外之情況下,需要澄清解釋,並非只有台灣的大法官才有。

所以,如果釋字第七三二號的解釋內容,媒體與各界真有所誤解,何妨讓司法院大法官們,自己提出澄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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