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矽品案所暴露的治理與監理問題
2015-10-12 01:06:46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日月光與矽品都是國內半導體大廠,最近因為前者欲敵意併購後者,而掀起不小的波瀾。先是日月光宣布以特定價格公開收購矽品,預計目標為矽品股票的廿五%;然後是矽品在該公司與鴻海達成換股協議,意圖一則稀釋日月光持股,二則讓鴻海變成最大股東,以壓制日月光的聲勢。但是要達成這樣的目的,日月光原本的資本額尚不足夠,必須要召開臨時股東會通過增資。雙方爭議自此即白熱化。
臨時股東會定在十月十五日舉行,但是過戶截止日定在日月光公開收購完成日之前,使得「即將」成為最大股東的日月光公司,因為八天之差而無法參與臨時股東會。日月光為此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要求禁止召開股東會。一般認為法院禁止公司開股東會的機率不高,因此十五日的股東會應該會如期進行。但是日前股東服務公司ISS罕見地對占有近半持股的外資發表公開建議,表示不支持矽品鴻海的策略聯盟。事件發展至此,連外資都提出公司治理質疑了,我們主管機關金管會卻仍然噤聲不語,委實令人不解。
我們無意介入兩家公司之間的併購攻防,也無意對鴻矽結盟或日矽結盟的廠商合作綜效做評論。但是到目前為止,矽品、日月光、鴻海之間的攻防,都是經營權的爭奪。政府主管機關與媒體不應對競爭雙方站邊,但是卻絕對要維護投資人、小股東的權益,這樣才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列的立法宗旨。
證券交易法特別強調投資人權益,這正是「公司治理」精神之所在。雖然敵意併購一定是億萬富翁之間的經營權爭奪,但是這些爭奪不能侵犯到小股東的權益,更不該淪為雙方律師玩弄法條空隙的競技場。外資顧問公司的質疑其實都是相當明顯的困擾:為什麼臨時股東會要刻意排除八日後成為股東的參與?小股東對此無權置喙,但這符合小股東的利益嗎?為什麼矽品與鴻海的換股溢價低於日月光的收購溢價?這又符合小股東利益?為什麼矽品要增資稀釋原股東權益?這究竟是為了股東還是為了經營權?
前述這些問題,依據證券交易法原本應該是由矽品公司的獨立董事來提問。證交法十四條之二要求獨立董事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就是希望獨立董事能夠為多數小股東維護權益。當公司經營者有行為偏差之虞時,就該適時表示異議。而證交法卅八條更規定政府主管機關為保護投資人利益,可以介入調查公司數據。
但是矽品案所呈現的新聞卻與證券交易法規範的內涵相距甚遠。矽品要與鴻海結盟退敵,報載是由某獨立董事拉線,但這是獨董該做的事嗎?連外資顧問公司都表示此案將為公司治理帶來風險,難道矽品的獨董不該對小股東表示意見?所有媒體都質疑矽鴻換股的溢價,是不是矽品獨董該有些客觀可信的見解?當外資明白發新聞稿質疑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我們的主管機關還能再做壁上觀?
矽品併購案發展迄今已經一個半月,大家在媒體上看到的,都是大企業家之間的較勁。這些公司派、併購派持股其實並不多,加起來也不過四成;其他百分之六十都是持股零散的小股民。國家之所以要制定證券交易法、之所以要設置金管會為主管機關、之所以要在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與監察人,就是要在制度上保障人數眾多但個別持股微小的投資人。如果矽品公司的案件發生在華爾街,且有外資公開質疑上市公司的內控與治理,那麼美國的主管機關SEC大概早就介入調查了。但是台灣呢?
我們要提醒行政當局的有以下四點:金管會服務的對象是台灣人民,而不是財團億萬富翁。金管會該維護的是一般投資人的權益,而不是「經營權」之誰屬。金管會的任務不只是替業者開闢道路,更要注意業者的公司治理。證券交易法的操作不能變成律師之間的法律攻防,更該有行政部門應有的監督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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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ct 12 Mon 2015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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