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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政院版稅改 可微調得更完備
2017-10-13 02:17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行政院會昨天拍板稅改方案,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調高營所稅至20%及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至40%,並訂定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包括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只留下乙案,即個人股東可以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

而為搭配稅改的便車,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調高至18萬元。

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和9月初財政部公布的稅改方案差異不大,與其說是經過一個月的公告期,彙整各界意見後所做成的決定,還不如說是包裝的策略成功,也就是針對大多數的薪資所得者給予小額的減稅,爭取支持,降低社會對於高所得者更大額度減稅的反彈。

此外,財政部也提出了動聽的說帖,包括「調高三項扣除額的減稅利益255億元由超過542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降低未分配盈餘附加稅及股利所得課稅改革,可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等,也是獲得社會支持的主要原因。

至於加稅部分,包括現行營所稅稅率將調高至3個百分點,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個百分點,行政院則以營所稅調整後與其他國家相較尚屬適中,且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居住者,稅負不受影響,做了輕描淡寫的交代,雖然不盡符合企業界的期待,但也讓政府增加了不少的稅收,從而降低了整體稅改的稅收損失。

接下來,財政部需要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能夠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但是稅改方案仍然有些美中不足的地方,我們仍要提出來讓立法院及社會大眾瞭解,期能做更妥適的調整。

首先,行政院的股利所得稅改乙案(也就是可抵減稅額比率8.5%,上限8萬元),不但未降低中低所得者的負擔,反而對於目前適用20%以下稅率的小股東,實際上稅負反而增加了3至4個百分點,而且所得越低者,稅負增加比率越高。

財政部對於此部分的質疑,並未正面回應,建議立法院將來能夠適度提高小股東的稅額扣抵比率至15%,但上限8萬元則可維持不變,相對於大股東減稅額度高達數億元,小股東的稅負平均減輕只有數千元而已,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限,卻更能降低中低所得者負擔和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其次,營所稅稅率調高,即使扣除獨資合夥不課營所稅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為5%的利多之後,營所稅稅收淨增加仍然高達265億,能否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財政部有必要再解釋。

至於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實是緣起於大法官745號釋憲認為,稅法未給予薪資所得者必要成本費用的扣除違憲,財政部非大幅提高該項扣除額不可而搭上稅改的便車,而以調高營所稅作為支應財源,這麼一來對國際競爭力勢必產生負面衝擊,其實並非妥適。

此外,雖然兩稅合一將要廢除,未來新制生效日起所繳納的營所稅才不能扣抵未來的綜合所得稅,但既有的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依照目前的所得稅法係屬於投資人的「抵稅權」,仍然應該享有租稅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亦即新制生效前,既有的抵稅權利和帳戶並不會因制度的改變而消失,所有權人仍保有該項財產權,建議立法院參考外國廢除兩稅合一制度給予退還緩衝期的設計。最後,所得稅法42條「財團法人股利不課稅」的規定並不合理,但行政院的稅改版本,並未及時納入。我們建議立法院可納入稅改方案,儘早刪除,以免出現漏網之魚。經濟/政院版稅改 可微調得更完備

行政院會昨天拍板稅改方案,通過「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調高營所稅至20%及綜所稅最高稅率由45%調降至40%,並訂定個人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及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包括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股利所得課稅方式只留下乙案,即個人股東可以在「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

而為搭配稅改的便車,綜所稅標準扣除額由9萬元提高為11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2.8萬元調高至18萬元。

行政院通過的版本,和9月初財政部公布的稅改方案差異不大,與其說是經過一個月的公告期,彙整各界意見後所做成的決定,還不如說是包裝的策略成功,也就是針對大多數的薪資所得者給予小額的減稅,爭取支持,降低社會對於高所得者更大額度減稅的反彈。

此外,財政部也提出了動聽的說帖,包括「調高三項扣除額的減稅利益255億元由超過542萬綜所稅申報戶共享,調降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有助留才攬才及吸引投資,降低未分配盈餘附加稅及股利所得課稅改革,可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等,也是獲得社會支持的主要原因。

至於加稅部分,包括現行營所稅稅率將調高至3個百分點,並調高外資股利所得扣繳率1個百分點,行政院則以營所稅調整後與其他國家相較尚屬適中,且外資如為與我國簽署租稅協定國家之居住者,稅負不受影響,做了輕描淡寫的交代,雖然不盡符合企業界的期待,但也讓政府增加了不少的稅收,從而降低了整體稅改的稅收損失。

接下來,財政部需要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望能夠早日完成修法程序。但是稅改方案仍然有些美中不足的地方,我們仍要提出來讓立法院及社會大眾瞭解,期能做更妥適的調整。

首先,行政院的股利所得稅改乙案(也就是可抵減稅額比率8.5%,上限8萬元),不但未降低中低所得者的負擔,反而對於目前適用20%以下稅率的小股東,實際上稅負反而增加了3至4個百分點,而且所得越低者,稅負增加比率越高。

財政部對於此部分的質疑,並未正面回應,建議立法院將來能夠適度提高小股東的稅額扣抵比率至15%,但上限8萬元則可維持不變,相對於大股東減稅額度高達數億元,小股東的稅負平均減輕只有數千元而已,造成的稅收損失有限,卻更能降低中低所得者負擔和實現社會公平目標。

其次,營所稅稅率調高,即使扣除獨資合夥不課營所稅和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降為5%的利多之後,營所稅稅收淨增加仍然高達265億,能否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稅負,鼓勵轉型及升級,財政部有必要再解釋。

至於調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實是緣起於大法官745號釋憲認為,稅法未給予薪資所得者必要成本費用的扣除違憲,財政部非大幅提高該項扣除額不可而搭上稅改的便車,而以調高營所稅作為支應財源,這麼一來對國際競爭力勢必產生負面衝擊,其實並非妥適。

此外,雖然兩稅合一將要廢除,未來新制生效日起所繳納的營所稅才不能扣抵未來的綜合所得稅,但既有的個人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依照目前的所得稅法係屬於投資人的「抵稅權」,仍然應該享有租稅法的信賴保護原則,亦即新制生效前,既有的抵稅權利和帳戶並不會因制度的改變而消失,所有權人仍保有該項財產權,建議立法院參考外國廢除兩稅合一制度給予退還緩衝期的設計。最後,所得稅法42條「財團法人股利不課稅」的規定並不合理,但行政院的稅改版本,並未及時納入。我們建議立法院可納入稅改方案,儘早刪除,以免出現漏網之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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