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漁、禁漁搞不清 保育宣導不足
2017-10-13 02:35聯合報 林登秋/台灣師範大學生命科學系教授(台中市)
報載,澎湖南方四島的東吉、西吉間的海域,發現有笛鯛科魚類大量聚集產卵,因此,國家公園、學者和保育人士建議仿效國外,將該處劃為「海洋保護區」予以保護。由於地方人士及漁民反對,最後妥協以限制某種漁具漁法收場。此一案例充分反映出在台灣周遭海域劃設海洋保護區所遭遇的普遍困境。

國際社會多採取劃設海洋保護區,來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及復育漁業資源,這是最簡單、最經濟的方法。我劃設之困境,部分原因來自對限漁、禁漁和海洋保護區三名詞定義之不同認知。

「限漁」其實包括魚種、漁具、漁法、漁獲體長大小、漁獲量以及漁區的限制。其中在「漁區上的限制」,即等同於海洋保護區,因有空間及地理範圍的概念,只是漁區中的限漁本應是所有漁法都禁止,即「完全禁漁區」。但在我國卻被解釋為只要禁止一種漁法區域就是「禁漁區」或「海洋保護區」。再加上我們是用含內水的十二浬領海面積當分母,並非採國際以二百浬專屬經濟海域做分母來計算,因此在政府官網上顯示,台灣海洋保護區面積已高達四十七%,遠高於全球的平均值。

在國際實踐上,海洋保護區也有管理強度的不同,從最嚴格的「禁止進入」及「禁止捕撈」亦即完全禁漁的「核心區」及「緩衝區」的分區管理,到比較鬆散只限制某一種漁具漁法的「永續利用區」或「多目的使用區」。

但在台灣,漁民和保育人士只要聽到海洋保護區,就以為是完全禁漁區,因此極力反對。保育人士則對該區只能限制漁法,而非全面禁漁而失望。那麼政府在政治妥協之下也只好採取階段性的作法,先限制一種漁法,然後不准外縣市漁船入漁,最後才全面禁漁。

未來要如何才能突破此困境,唯有繼續加強海洋保育宣導和教育,加速擴大完全禁漁的面積,減少部分限漁面積比例。譬如目前南方四島國家公園的完全禁漁區(海域生態保護區)只有零.二%,而只限制某種漁法的海域(特別景觀區、遊憩區及一般管制區)則占了九十九.八%,當然保育的效果會比較慢。這也凸顯海洋保護區在台灣為何難以推動的原因。

此外,落實海洋保護區的經營管理以及加強執法取締,才是海洋保育能否成功的關鍵。除了過去的努力外,也寄望未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海洋保育署能夠帶來改變及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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