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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立法和執法品質不改,下次判決依舊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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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1:18 聯合報 聯合報社論

頂新劣油案一審判決六名被告均無罪,各界譁然,三組總統候選人不約而同強烈譴責,力挺檢方上訴到底。問題是,回頭審視我國立法和執法的品質,法律規範跟不上時代需求,執法者偵查蒐證丟三落四,法官則只能死抱法條;在這樣的體制下,光靠民怨滔天要得到司法正義,注定要失望。

健全的法治,要靠與時俱進的立法、訓練有素的執法人員、以及正直不阿的司法官共同持守,三者缺一不可。在台灣,這些制度性環節環環皆有缺損,但由於種種政治因素作祟,這些問題始終無法逐一獲得正本清源的解決。日積月累,便形成層層牽制、互相拉扯的作用,阻滯社會法治的建立。這次,頂新案的判決結果令人失望,若完全歸咎法官判決太過「恐龍」,恐怕失之簡化;事實上,這是整個法律體制不良的必然結果。

綜合而論,頂新劣油獲判無罪,可歸納為幾項因素:第一,頂新案引起社會群情激憤,主要是摻用了越南進口之餿水油為原料,令人髮指;但是,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食品的規範,卻只問成品是否合於標準,而不問原料來源如何。這個法條,變成了頂新脫罪的巧門。頂新辯稱,油品經過「精煉」,所有不合格的雜質均遭去除,最後的成品合於國家標準。換言之,原料雖然噁心,卻無法證明其危害人體。經過一而再、再而三的食安風暴,這部漏洞重重的《食安法》,顯然有大修之必要。

第二,彰化地檢署當初偵辦頂新越南餿油案,僅花短短十三天偵蒐即將頂新起訴;表面上看似效率神速,卻也為了求快,而留下致命疏失,成為敗訴的關鍵。其間的疏誤,例如檢察官檢驗頂新油品採取「快篩法」,而非官方認定標準的「管柱層析法」,致檢驗出現誤差;又如,檢方赴越南的調查缺乏充分的第一現場採證,使其指控頂新油料來源摻有病豬之指控,遭被告律師駁倒。此外,包括起訴半年後再赴越南補強證據,乃至誤繕偵查筆錄等等,都說明檢察官不論是求功心切或準備欠周,都留下了程序疏失,讓被告有機可乘。

第三,在社會民意對頂新反感如此強烈的情況下,法官仍然甘冒大不韙判決頂新無罪,儘管極令外界不滿,但法官不跟隨民意的魔棒起舞,至少顯示了司法的獨立性。除非有人能證明本案法官收受不當賄賂或接受關說,否則,再如何不滿,充其量也只能指摘這是「法匠主義」的判決。然而,這也正是近年台灣法制在食安問題上屢屢碰到的瓶頸:儘管民粹主義聲勢高張,但面對科技主義和法條主義的專業高牆,最後仍往往敗下陣來。要解決此一問題,正本溯源,還是要回到立法上去尋求答案,用更高的科技及法律專業把關來戰勝這些食品界的宵小敗類。

頂新劣油的無罪判決固然令人扼腕,但回顧幾波食安風暴中揪出的大小禍首,最後遭輕輕縱放的,何止頂新一家。包括先前沸沸揚揚的富味鄉及大統長基案,前者被查獲在廿多款香油中摻入棉籽油而遭衛生部門重罰四.六億元,後者則以棉籽油混摻為葡萄籽油遭罰十八.五億,但事後均遭衛福部訴願會以不同理由撤銷裁罰,民眾對此似乎沒有太多關注。包括被控販售「工業石膏」供人製作豆花的永昌公司,近日獲判無罪,消費者也不了了之。那麼,人們獨對頂新案義憤填膺,如果只是因為其目標更大,會不會有選擇性認知的問題?

負責頂新案的法官,究竟是勇敢司法人,抑或是顢頇法匠,我們難以斷言。但可以確定的是,台灣司法要成為讓人足以尋求正義的管道,絕對不能只靠民眾的激憤,或是檢察官的一腔熱血,甚至是法官的滿腹法條;而是必須有跟得上時代變化的法律制度,有一絲不苟鍥而不捨的執法者,更要有理想與智慧兼具的司法官。

目前問題最大的,就在立法這端。我們的立法委員多半缺乏專業、缺乏瞻矚,更缺乏對立法職能的認知,許多立委多數時候只想出個鋒頭、逞個口舌之快,沒有人想認真解決問題。在這種心態下,我們如何能修出適當的法令,來管理那些巧費心思鑽法律漏洞的奸商?正逢立委選舉,民眾不妨好好思考這個問題的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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