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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台紙啟示錄 修公司法宜更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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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6 02:54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日前召開記者會,以台灣紙業公司爆發控制權爭奪風波為例,列舉現行公司法不合時宜之處,進而重申公司法全盤修正的必要性,但以個案來探討法律的缺失,進而要全盤修正,有再商榷的餘地。

台紙目前是最大股東總經理余美玲家族與次大股東董事長簡鴻文家族之爭。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指出,現行公司法對董事長不願召開董事會沒有任何辦法,一旦公司有紛爭,就必須訴諸股東會;該委員會修法版本改為過半數董事即可召開董事會,可避免董事長專擅不開會。再者,現行公司法也規定只須一名監察人即可召開股東會,使得台紙二大股東的監察人各自召開股東會,導致台紙一個月內有兩個股東會的獨特現象。該委員會修法版本建議只有在董事會不召開股東會時,監察人才能召開。

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也提到現行公司法強制以累積投票制讓派系共治,但造成紛爭卻無法在董事會解決。然而,台紙的前二大股東原來是合意地分配董事會席次,並非累積投票制的問題,而且當時最大股東余美玲還支持次大股東簡鴻文擔任董事長,余還先擔任其特助,後來出任總經理。可見後來的紛爭並不是制度所導致。

但該委員會修法版本建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在制定章程,有關董事、監察人選舉可選擇「累積投票制」或「全額連記法」擇一。以台紙為例,最大股東家族持股為二成多、次大股東家族持股為一成多,誰能取得公司控制權還要看委託書爭奪戰的結果。若由透過委託書爭奪掌握多數股權者,掌握所有董事、監察人席次,如此之「一言堂」的公司,我們認為並不適合於公開發行公司。

其實台紙最大爭議是二大股東利用法律戰爭奪控制權,而非基於保護全體股東的權益。二大股東看上台紙土地的價值,三年前聯手取得台紙的控制權,但由於兩造對於龐大土地轉型的處理方式意見不同,紛爭不休。公司法全盤修正委員會對於此案的分析,以及修法建議,基本上是有利於掌握股權較多者,其修法思維也是為了避免爭議、維持控制權穩定;然而就台紙案,目前兩大股東的爭議孰為公司好?孰為個別家族利益,外人無法得知,該委員會以台紙案來彰顯其修法建議的合適性,似有太早論斷之虞。

其次,該委員會提出要限縮監察人召開股東會權限,這與監察人個人行使職權的精神相違背,而且此一限縮可能降低監察人監督董事會的功能,因此這項建議應該再審慎評估。

再者,該委員會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公司秘書」,而有委員提到是由具備律師、會計師資格,或者接受相當培訓的專業人士出任公司秘書,藉以管理重要文件簿冊、掌握股東會、董事會所有流程。此項建議雖然有其意義,但公開發行公司規模有大有小,要求設立公司秘書,算是相當高階主管,並非一般秘書,可能會增加小型公司的負擔。以台紙案為例,我們要問的是有了公司秘書,就能避免發生這類爭議?

另外,該委員會成員在記者會中提出台灣公司設立的獨立董事,根本是「球員兼裁判」,直言我國公司法制根本是假的。然而,令人不解的是為何該委員會要求所有公開發行公司(範圍比上市上櫃公司還廣)要有三席以上的獨立董事、並組成審計委員會?

台紙兩大股東為自身利益造成的紛爭,的確是令人扼腕。或許現行公司法有修改之必要,但須審慎瞭解爭議案的本質、利益糾葛之處,並且不要把相關性不大的法規也牽涉進來,否則以個案作為論述修法的必要性,有可能會落入「跳出一個坑、又陷入另一個泥沼」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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