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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買房 用受贈金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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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4:33 經濟日報 記者郭珈爾/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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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台北國稅局提醒民眾,父母如果要主張未成年子女是以歷年來受贈的資金置產,不屬於當年度的贈與行為,需要依法向國稅局申報,並且主動提出置產相關的資金流程與來源文件,才能免課贈與稅。
國稅局解釋,未成年人沒有工作能力,其名下若有大筆股票或不動產,購買財產的資金來源通常是股利或是父母贈與。

一般而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的規定,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所購買的財產,會被國稅局視作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贈與」,依法對其課徵贈與稅。但若支付款項確實來自該子女的自有資金,就可以免繳贈與稅。

因此,如果民眾要主張子女置產的財源,來自歷年受贈累積的資金,用的是「自己帳戶裡的錢」,就須提出相關文件,以證明資金流程和來源。稅捐機關確認情形屬實之後,就會核發「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不會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課稅。

國稅局補充,有些民眾會在合法範圍內進行節稅規劃。舉例來說,常可見到民眾分好幾年贈與未成年子女金錢,每年的金額都安排在法律規定的免稅額以下(目前父母每人每年的額度為220萬元),日後再將整筆資金以子女名義購買不動產或股票,就不用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最好另外備齊可以證明資金收付的文件,像是存款簿或是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才能佐證受贈後資金的流向。

勤業眾信專欄/整合性報告書時代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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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4:33 經濟日報 吳世宗

福斯汽車日前爆發柴油車種廢氣排放造假事件,風暴愈演愈烈,連汽油車種也涉嫌排放造假,影響的車主數量超乎想像,造成經濟損失高達20億歐元,雖然執行長引咎辭職,但多年來建立的品牌形象遭受到嚴重衝擊,一夕喪失社會大眾信任。

一個永續的品牌形象建立,需要企業組織內外各環節長時間緊密合作與努力,但卻能因為一個微小的錯誤而瞬間崩壞。

企業永續經營,需確實回應各方利害關係人關注的議題,並利用有效的溝通平台及資訊揭露,與社會大眾、投資人、客戶/消費者互動。過去企業揭露資訊,針對不同利害關係人會採不同方式呈現,如針對投資人、股東進行的年報與財報;針對主管機關進行公司治理資訊揭露,或是自主性的進行環境報告書或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

這些報告都很重要,但單看其一無法檢視企業全貌。能整合所有企業營運相關報告類型的「整合性報告書」(Integrated Reporting,IR)應運而生,且成為國際趨勢。

國際整合性報導委員會(IIRC)於2010年成立,2013年底出版「整合性報導架構」(The International IR Framework),包含七大指導原則、八大內容要素,提供報告整合與資訊揭露的重要依循規範,重視資訊的相關性,與利害關係人的連結,也要求企業將公司策略和未來展望寫入報告。

整合性報告書內容除描述企業曾達成的永續績效,更需進行前瞻視野並結合營運的策略規劃,利害關係人就能瞭解未來可能影響企業價值的機會和風險,以及短、中、長期目標創造價值的方法與策略。

使用整合性報告書,對內部可打破資訊不流通現象,透過整合性思考連結不同部門,朝向公司的願景和策略前進,將企業責任與永續發展融入。

福斯汽車若採用整合性報告書,各部門領導者可全面掌握營運、管理、價值創造等細節,就能做出商業模式和經營策略的明智決策。遇到問題時,能重新檢視及調整營運流程,可避免廢氣排放造假事件發生。

國內主管機關去年才規定,部分產業及超過一定股本規模的企業需編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這是台灣第一本規定企業必須編制的非財務報告書。

整合性報告書與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所需進行的揭露資訊項目多有雷同,企業可先透過已編制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以「資訊使用者」需求為出發點,思考如何與財務報告整合橋接,著手進行編制整合性報告書。

從法定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進展到整合性報告書,已是國際趨勢,企業應正視整合性報告書相關框架,逐步向整合性報告書邁進,才不會在永續發展過程中落後腳步。(作者是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企業社會責任服務負責人吳世宗會計師)

問答/發票寫錯 註明作廢後重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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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4:3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淡水區賴先生問:若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統一編號填載錯誤,是否可以塗改後加蓋修正章?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如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所載買受人名稱正確,僅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填載錯誤,其更正後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准予免罰。

問答/出售房地 所得可扣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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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30 04:33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社頭鄉黃小姐問: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是否可扣除成本費用?

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答覆:新制所得額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屋、土地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費用認定:包括購買房屋及土地時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及效能非兩年所能耗竭的修繕費等)與出售房屋及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及改良土地已支付之全部費用(如工程受益費、土地重劃費用、因土地使用變更而無償捐贈一定比率土地作為公共設施用地,其捐贈時之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取得房屋及土地所有權後,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則不能列為成本及費用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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