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檢討租稅優惠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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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1 03:32經濟日報 經濟日報社論
芬普尼毒蛋風波延燒,民眾「聞蛋色變」,也再次暴露台灣食安漏洞。 圖/北市衛生局提...
芬普尼毒蛋風波延燒,民眾「聞蛋色變」,也再次暴露台灣食安漏洞。 圖/北市衛生局提供
最近爆發的芬普尼毒雞蛋風暴,再次暴露了台灣食品安全網在農產品方面仍有很大的漏洞。尤其政府對農民及農產品提供諸多租稅減免,也投入大量經費補助與行政輔導,更建立了產銷履歷制度,農產品的消費者卻屢屢受到毒害,政府實有必要痛切檢討農民租稅減免政策,並將租稅優惠納入食安溯源追蹤系統的課責範圍。
就農民的租稅減免而言,除了農民從事非加工或加工的農產品銷售免營業稅,以及田賦、土增稅或遺贈稅優惠之外,所得稅法雖然未將農漁牧等所得列為「免稅所得」,但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中,有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對於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得依財政部核定之標準調整。

形式上,財政部每年都表示有檢討核定標準,但實際上都對於所有的農漁牧業者,包括營業額上億,淨利高達數千萬元的大型業者,也都視同為無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者,而將其成本及必要費用認定為收入之100%,等於對農民的農業所得完全免課綜合所得稅。以此次爆發芬普尼毒雞蛋的畜牧業而言,不論營業額或獲利金額大小,都將所得核計為零,對普遍納稅大眾來說,實在有失公平。

更有甚者,去年11月11日起,農發條例中增訂農民依法向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社,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的所得,也進一步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五年。只要有關登記資格條件符合農委會的辦法規範,亦即核發登記文件只要載明名稱、獨資或合夥人姓名、經營項目等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即可申請免徵營所稅,等於對大型農企業輕而易舉地適用營所稅的免稅優惠。

眾所周知,「農企業」透過僱用「非農民」員工及先進的機器設備,具有垂直整合、規模經濟和生產力較高等優勢,比「個體戶」農民的平均成本更低,收益能力更高,因此給予農企業免徵營所稅其實對個體農戶並不公平,也和農業政策在於照顧農民的意旨相違。更何況,農企業通常不只從事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還包括民宿、餐飲等,已超越農業或農產品範圍。若給予農企業免稅,對其他休閒、觀光或餐飲業者也不公平。

因此,建議行政院針對規模大、獲利能力強的大型農場或合作社,不應延長營所稅的減免年限,而且應該要求其提供完備會計紀錄及確實憑證,作為計算營業成本費用的依據,課徵綜合所得稅。

更重要的是,農民享有免徵所得稅的優惠,即不應讓食品安全的風險由社會大眾負擔。回顧當初發生餿水油事件後,財政部即推動食品業「全面」導入電子發票,希望發揮事前預警及事後迅速追蹤、掌握上下游業者的效果,亦即發生食安事件時,可利用雲端上的業者交易資料,找出問題源頭及供應鏈並及時攔截貨品,甚至食安主管機關也可透過業者進出貨「異常」紀錄,事先預警因應。

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除了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依其產業模式,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品供應來源及流向的追蹤系統之外,並增訂了分階段公告使用電子發票的規定,實施以來也確實收到了一定的溯源追蹤效果。但是蛋農業者並未納入,以致於發生了芬普尼毒雞蛋風暴,整個西部幾乎全部淪陷,仍然無法查獲問題根源。

因此,我們建議農委會不能只會幫農民爭取浮濫的租稅減免,更要把農產品消費者的權益放在心上,應當要求農民提供採購飼料、藥物等交易憑證,以及提供藥劑的業者出示出貨資料,全部納入食品安全溯源追蹤系統,以作為享有租稅優惠的條件,但保證不作為課稅依據,則農產品的交易憑證自然發揮嚴格控管食品安全的效果,如此給予農民租稅減免才能讓消費者和其他納稅人心服口服。

農民﹒所得稅﹒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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