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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退的素人正義 偏離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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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01:25 聯合報 林建中/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台北市)

秒退運動,從一開始網路與媒體的叫好與大量轉載,逐漸因擴散而開始出現不同意見。但中間因涉及一些法律基本觀念與交錯,或許有必要釐清。

現代法律,建立在個人為責任主體的基本觀念,而不是團體責任。現代公司法,也清楚構築起公司作為一個法人,與股東間責任的鴻溝。因而,我們不會因為一個正常成年人A殺了B,就說A的爸爸或親人需要一起負責,因為A父撫養A長大、給他錢讓他可以買兇器、或沒控制他等等。相同的,公司做錯事,法律上,除非有行為共同或幫助的明確故意或民事上連帶規定,否則法律上也不會將所有的股東、員工或有關連的公司,甚至上下游一起拉進來,成為究責的對象。甚而結構上,從公司的邏輯,公司作為受資者,並沒有選擇自己股東的權力,對自己股東行為也沒有控制力,自然也沒有逆向的控制責任。

更基本的是,現代公司法理論,是建立在「多元」結合上。此一多元性,定義了以公司為礎石的經濟體系基本理性:公司除了大股東,還是很多人或共同生產因素集體形成的,這中間包括了控制股東以外的投資人、員工、消費者、競爭對手與政府。但這些基礎理解,在台灣常敵不過傳統「單一行為人」或「行為必有幕後大頭目」的農業社會的認知偏好。亦即,即便進入經濟起飛超過五十年,台灣很大程度上對於公司行為的認知,都還是存在一位控制股東一人一手遮天這類的行為想像,而不願承認或尊重公司是一個共同體,有共同的努力與不同的利益,而構成員法律上是分別個體,有各別的認知與責任。

就越燒越大的林鳳營秒退事件,其中更被模糊的,其實是法律規則的適用。法律上對連帶責任,基本上,都例外地限定於明文有規定的情形下,始承認其存在。亦即,集體或連帶責任,除非有行為的明確分擔與故意,否則連帶責任均屬於例外情況。更令人不安的,是本案中我們在法律上對於抗議的對象是否真的存有責任,都還處於未定的狀態。

因而從這個觀點,目前就秒退事件延燒的觀察,感覺起來似乎不僅是消極抵抗,而反是當主角無法被定罪的情況下,就拿旁邊的人來洩憤出氣,希望可以因此處罰到主角。這樣的行為,真正呈現的問題,實體上有過度打擊的不當;程序上,也無可避免地帶有羅賓漢式的、一些些自我執行的私刑味道。

自命執法者通常是對於公權力不信任的表徵;而也可理解的,很多人現在對政府也感到長期無力或不信任。相同質疑與無力,同時也來自於對法律與法院的技術性與難以理解,與因之而生的不信任。但這種庶民抗議,其實是把一個相對技術與侷限的問題(食品有無問題,以及如何解決究責)轉化成素人正義觀的跳接。因而,秒退抗議,真正的問題是偏離法律的既有秩序,而延燒到濫用的程度。

整體而言,從個人的範圍,想要秒退對抗企業,或許可以被尊重為以消耗為表意的個人選擇。但試圖成為英雄以博得他人大量轉貼讚賞並引起盲從的集體宣傳,則是更令人擔憂的社會現象。深層以論,以自己世界觀所進行狹隘理解與過度行為,其有害性與弱智,並不亞於我們所面對的食物問題;或許其狡猾隱匿或對於規則的遊戲態度,對集體利益的危害,從責深的觀點,並無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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