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菲漁業協定解讀/通報緩衝 漁民多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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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3 01:44 聯合報 王崇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台北市)

「台菲有關促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定」(台菲漁業協定)歷經多次協商,已於十一月五日完成簽署,並預定十二月五日生效。協定本文將「避免使用暴力或不必要武力」、「建立緊急通報系統」及「建立迅速釋放機制」等三項共識納入規範。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一小時前通報處理機制。這是很重要的緩衝措施,目的是讓雙方在重疊專屬經濟海域若有對另一方漁船執法之必要時,必須在一小時前,先行通報對方漁政、駐外館處及海巡機關處置,以便各方漁船在接獲各自政府通報後可自行離開;若以我漁船違規為例,在此同時,政府亦立刻啟動聯合護漁機制,派遣機艦趕赴現場。抵達時間需視漁船位置遠近而定(媒體報導「機艦一小時內趕至」係屬誤解)。緩衝措施主要目的乃是勸離違規漁船,而政府機艦前往可讓漁民朋友多一層保障。

台菲雙方對十二至廿四浬「鄰接區」之執法問題仍有歧見。我國認為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卅三條規定,沿岸國在鄰接區內僅對海關、移民、財政或衛生等四類事項有管轄權,並不包括對外國船舶捕魚行為之管制;再者,由於鄰接區同時具有專屬經濟海域性質,我國漁船應依上開協定享有一小時通報處理機制保障;但菲國國內法有不同見解,致雙方一時難有共識,未來將由雙方所組成的技術工作小組持續協商。在此高風險海域,海巡署將秉持「護漁不護短」原則,在我國漁船作業南界限內加強護漁。

當局為保護漁民權益,海巡署與國防部已建立聯合護漁機制,並曾於一○二年五月、一○三年二月及五月,實施過三次聯合護漁演練,內容還包括反恐與救難。本年十一月第四次例行性演練,八月間開始規劃;規劃期間並不知「台菲漁業協定」何時簽署,演練時間與上開協定簽署日期相近,純屬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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