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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犯行有必要判罪嗎?
「微罪」是否可以「除罪化」問題,邇來因「清潔隊員將回收物轉送拾荒老婦」,被法院以侵占罪判刑,引起各方議論。
因為依社會價值觀,根本不必煞費周章地去究責某些輕微的犯行,既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減輕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負擔;所以在制度的設計上,確實是值得加以檢討的。何況,這樣的行為,是否行為人具有主觀之犯意而可成罪,也還有考量的空間。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類型的「輕微」或「重大」,是法院科刑時衡量輕重的問題,而不是犯罪「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問題;所以「微罪」仍是「罪」。然而,在當今司法實務運作上,基於人民法律感情的認知,已有所調整。
日本法學界首先提出「實質的違法性」概念,認為客觀行為雖構成法條所定的犯罪類型,然而如情節甚輕微,即使不加以處罰,也不違一般人的社會價值觀,則就根本不將之認為是「犯罪」。目前日本司法實務上也採行這樣觀點。
早在卅多年前,我最高法院就作成「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例」,指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此判例原是針對一件侵占罪案,由於被告所侵占之物的價值甚為輕微,乃直接認定其「不成立犯罪」。至於理由則進一步說明:「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若不予追訴處罰,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中國大陸刑法第十條但書也明文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不外情與理。檢察、審判及警察之執法實務運作,已有最高法院判例可依據,「微罪除罪化」不成問題。接下來,應可進行立法明文規定,以期刑事法制更臻完善。
「微罪」是否可以「除罪化」問題,邇來因「清潔隊員將回收物轉送拾荒老婦」,被法院以侵占罪判刑,引起各方議論。
因為依社會價值觀,根本不必煞費周章地去究責某些輕微的犯行,既可避免司法資源的浪費,又可減輕基層執法人員的工作負擔;所以在制度的設計上,確實是值得加以檢討的。何況,這樣的行為,是否行為人具有主觀之犯意而可成罪,也還有考量的空間。
傳統刑法理論,認為犯罪類型的「輕微」或「重大」,是法院科刑時衡量輕重的問題,而不是犯罪「成立」或「不成立」的判斷問題;所以「微罪」仍是「罪」。然而,在當今司法實務運作上,基於人民法律感情的認知,已有所調整。
日本法學界首先提出「實質的違法性」概念,認為客觀行為雖構成法條所定的犯罪類型,然而如情節甚輕微,即使不加以處罰,也不違一般人的社會價值觀,則就根本不將之認為是「犯罪」。目前日本司法實務上也採行這樣觀點。
早在卅多年前,我最高法院就作成「七十四年臺上字第四二二五號判例」,指出:「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無實質之違法性時,仍難成立犯罪。」此判例原是針對一件侵占罪案,由於被告所侵占之物的價值甚為輕微,乃直接認定其「不成立犯罪」。至於理由則進一步說明:「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若不予追訴處罰,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
中國大陸刑法第十條但書也明文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為是犯罪。
法律不外情與理。檢察、審判及警察之執法實務運作,已有最高法院判例可依據,「微罪除罪化」不成問題。接下來,應可進行立法明文規定,以期刑事法制更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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