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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透視/從監委提名談監察權的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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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5 04:56聯合報 周陽山/金門大學教授,曾任第三屆立委,第四屆監委


蔡英文總統提名監委送交立法院審查,以補足第五屆監委的缺額。我曾經擔任過立、監兩院職務,不對人選多所置喙。但願就監察權的分際作一分析,並點明五院之間的有機關係。

五權憲法最重視的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一方面,結合了中國民本思想與西方民主機制,強調人民運用直接民權手段,落實民意監督。另一方面,政府也要結合各部門發揮功能,為老百姓多做些好事。因此,五權正如五個手指,分工合作,有機互補,才能完成任務,實現善治。

而五院之上的總統,則應協調折衝,平衡五權,為民眾爭取福祉。舉例而言,監察院與立法院各自接受民眾陳情,但立委主要是針對選區選民或政黨支持者,儘可能滿足其訴求,以強化續任的民意基礎。而監察院在處理時卻應不黨不私,不偏不倚。除了民眾親赴監察院,由每天輪值監委接見外;每隔三四個月,監委還要親赴各縣市巡查,接受民眾陳情。

監察院事先透過當地媒體告知民眾會面的時間地點,並通知地方政府人員到場,此時監委如同一位「調節使」(mediator),在政府與民眾之間折衝協調,尋求解決途徑。若無法馬上解決,則由幕僚人員帶回監察院研析處理。近年來,歐美亞非各國已有一百七十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獨立的監察制度,許多也仿效此種下鄉接受陳情的好辦法。

根據分工互補原則,立法院陳情案多由立委及黨團助理擔綱;至於偏遠地區,交通不便且選民稀少,陳情則由監委親自處理。若案情複雜,如桃園航空城、美河市、江國慶冤死等案,則由監察院主動調查。另外,性質特殊、場所隔絕的陳情,如監獄受刑人權益、精神醫院病患照顧等,也多由監委負責調查。

對於司法官的違法失職,原先是由監察院主動調查。但在「法官法」通過後,改由司法機關對個案先行評鑑,再送請監察院調查。監委提出彈劾後,再送交職務法庭進行議處。這是由兩院合作,淘汰不良的司法人員。

至於司法冤案的爭議,包括罪證認定、法條應用、司法程序正當性等問題,監察權究竟可否介入,則有不同見解。許多人強調,應充分尊重司法獨立,監察權並非「第四審」,必須十分審慎。但經監委調查後,如有不同意見,仍可敘明理由,請司法機關另行參酌;至於是否再審或非常上訴,決定權仍在司法機關。

不過,由於預算和編制受制於行政院和立法院,監察院目前僅有調查人員約八十名,而法官與檢察官總數近三千人;人力資源差距懸殊,監察院即使有心為民請命,伸張正義,也無足夠的人力處理。

監察院與司法院的另一項重要關係,是行使職權時發現違憲或釋法之疑義,或見解與行政機關不同,乃請大法官會議解釋,迄今已有五十七個案例。其中如美和市案對原地主做出有利解釋(釋字第七四三號),對今後政府徵地政策影響至深,這也是監察功能的積極表彰。

由此看來,監察院的究責與監督,確實可補充其他權力機關功能的不足。這正是五權有機論的明證,也是對新任監委的一項新挑戰。

監察院﹒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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