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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非上策 擁抱共享經濟 釋放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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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4 01:12聯合報 林建中/交通大學科技法律所副教授(台北市)


Uber對計程車業者造成衝擊,政府與業者設法因應。 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Uber對計程車業者造成衝擊,政府與業者設法因應。 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共享經濟一開始就是正反雙方劇烈爭辯的議題,類似Uber在台違法的例子,政府、管制與競爭面的顧慮,與業界利益的對抗,至今未有明確的折衷。現實的困難,從筆者的觀點,應該要問:「市場與政府何者優先?」特別是在未知的領域裡。
共享經濟的衝突,本質上就是如何看待「不符合法規限制下的經濟需求或活力」。這些被歸類於不被法規認可的經濟力,其實到處可見,從不具職業資格的車輛駕駛、或在鄉下看到的報廢無牌農用車輛,到家裡滷出來但沒有經過食品安全檢查的豬腳食品或蜜餞,到大學生家教的各種私人勞務提供或私人借款匯兌,無一不在社會各個角落出現。

這些產品或服務,由於規模或頻率上可能不符合固定組織商業登記取得執照認證許可的成本,或無力確保能符合商品檢查所需的標準,因而無法透過合法管道銷售。

從經濟的角度來看,以安全為核心的管制模式,從結果而言,也對既有組織之外經濟力的發展造成相當的壓抑。特別是資訊科技成熟與各式樣平台技術興起後,科技進步已成功發覺並連結這些原本組織外的經濟力,並予以實體化。單純拒絕這些被隱沒的經濟力,不僅是令人惋惜的經濟損失,也是對社會力的一種否定。

在傳統國家介入前,這些「未受規範的經濟力」,也並非完全無序,如法律事後追訴、或是所謂的名譽、熟人網絡的風評介紹、甚至報復等。這些機制均強力監理相關的交易行為,隨著通訊科技發展所展現出的高密度信息流動(多點、即時與便利)與平台資訊集中化,這些救濟或評價措施,足以一定程度替代政府主導(但也常被認為不太有效果的)的事前監管。

共享經濟違法與否,是一個相對明確的問題,但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觀點,若強調的是經濟活力釋放的可能性,或許就有不一樣的觀點。兩者間權衡的判斷,在考慮到現實台灣面對長期經濟成長扁平化的困境、高齡社會逐步成形等背景下,我們沒有理由不擁抱更多被既有組織排除的經濟力。

共享經濟與政府管制兩者間,其實合作空間多於互斥;就成本分析而言,一個拒絕解放經濟力的法律管制,並非明智之舉。民主社會的政府,應該是建立在社會的基礎之上:社會想要的,政府不應該直接拒絕;或者說,與其拒絕,不如思考如何漂亮地擁抱。(公開揭示:本文作者無於共享經濟公司擔任職位、或有財務或諮詢關係)

食品安全﹒大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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