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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體育體能…國民運動 接軌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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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2:11聯合報 楊忠和/彰師大社會科學暨體育學院院長、前體委會主委


教育部體育署公告國民體育法修正草案,將影響台灣未來的運動發展,值得重視。此番修法具三大特色:修正幅度大、涵蓋層面深、影響範圍廣。但草案中數處專有名詞有待釐清。

修正草案係參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之「國際體育運動憲章」所蘊涵三個要素:體能教育、體能活動與運動。

「體能教育」是指在學校透過運動課程教學,以提升學生「新陳代謝體能」及「健康體能」的教育目標。「體能活動」指從事骨骼肌動作以消耗身體能量之活動,進而達到優化新陳代謝體能與健康體能之目標。

而「運動」之層次分明、面向寬廣多元,從本能之胎動,至奧運會運動員、職業運動員等級之競技體能、心理技能與動作技術,以及涵蓋運動組織、運動產業面向等。易言之,職業運動員不僅需具備良好的「新陳代謝體能」與「健康體能」,更必須具備優異潛力的速度、瞬發力、敏捷性、協調性、平衡性、反應時間等「競技體能」及專業知識,以提升運動實力與水準。

「體能教育」與「體能活動」乃是「運動」的基礎工程,但台灣長久以來僅宣揚學校體能教育層級之「體育」,而忽略具經濟產值之社會層級的全民與競技「運動」,甚而混為一談,基礎上即扭曲「運動」應為上位之健全多元發展的架構,遑論提升台灣的運動水準。

謹提幾項建議:將草案中「國際體育運動憲章」改為「體能教育、體能活動及運動之國際憲章」,明示涵蓋三者。另外,「體能教育」,簡稱「體育」,應將它規範於學校教育課程中使用,避免體育與運動用詞混淆。而「體育活動」應改為「體能活動」、「體育政策」改為「體育運動政策」,以符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憲章。最重要的是「運動」。草案中「體育」一詞應改為「運動」,讓運動名正言順,並接軌國際。

國民體育法立法逾八十七載,其間雖多次修法,然名稱未與時俱進,對照早期國際奧會參賽選手資格,從純業餘運動嚴格限定,演變至今全面開放職業運動參與,更凸顯「國民體育法」名稱,已無法涵蓋人類體能活動、競技運動、職業運動與運動產業等高位階、大範疇之層面,應將國民體育法漸進修正為「國民體育運動法」或一步到位式的「國民運動法」,彰顯政府擘畫新時代、新格局之成效與決心!

聯合國﹒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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