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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史館為何違法不開放兩蔣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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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2:11聯合報 汪浩/牛津大學國際關系學博士 黃克武/中國近代史學會理事長
國史館修改借閱規則,許多原本可以直接查到的資料都被列為機密無法借閱。 本報資料...
國史館修改借閱規則,許多原本可以直接查到的資料都被列為機密無法借閱。 本報資料照片
——致吳密察館長的公開信
吳密察館長尊鑒:
二日立法院召開「國史館館藏檔案史料開放現況及未來規劃方向」公聽會,很遺憾的是吳館長未能與會,現給您寫信,重申我們的幾點意見。
一、檔案解密的問題:國史館館藏為國家檔案,已經由政府機關歸檔後轉移,如由總統府轉移之蔣中正文物中大溪檔案,蔣經國文物中忠勤檔案等,應適用「檔案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中,除特殊情形得經立院同意延長期限者,至遲應於卅年內開放應用的相關規定。
現在國史館卻是對一九四九年之前的蔣中正檔案進行分批清查,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進行解密,這涉及約廿六萬份檔案的浩大工程,而不確定何時解密程序可以完成。更不要說一九四九年後至一九八六年其他的兩蔣檔案之清查解密,皆遙遙無期。
國史館完全違反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既然兩蔣檔案絕大多數已經過了三十年期限,如果總統府也沒有向立法院申請延長保密期限,或者明確去除蔣檔中那些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永久保密檔案,那麼國史館就應視兩蔣檔案已經「自動解除機密」,而可以向公眾主動公開,不須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各自解密。「檔案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都公布十多年了,國史館、總統府和各政府機關卻還在清查解密一九四九年之前的蔣檔,這能說是依法行政嗎?
二、個資的處理:國史館強調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每一批檔案在調閱前須進行檢視。學者們對國史館適法標準有很多意見,舉出許多國史館屏蔽個資不當的個案。學者要調閱的檔案都是三十年以前,特別是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檔案,其中涉及的人物多已過世,而不再適用「個資法」。國史館卻以未能判斷此人是否過世而加以屏蔽。法務部的代表也主張不要對「個資法」適用範圍隨意作擴大解釋,而應注意如何促進個資的合理運用。研究歷史,如果不能涉及個人的資料,如何研究?英美檔案館讓閱覽檔案的公眾簽署遵守「個資法」的契結書,也是值得考慮的變通辦法。
三、陸港澳學者閱覽問題:國史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而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已經解密的檔案是錯誤適用法律。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適用於國史館已經解密的檔案。國史館對檔案的管理,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而檔案法並沒有對閱檔者資格作任何限制。更何況國史館已上網公開的檔案為何不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在公聽會上,法務部代表明確表示「檔案法」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法務部已經回函國史館可以依照申請或請求的方式,自行裁量陸港澳學者閱覽已解密的檔案。國史館為何還不公告取消對陸港澳學者閱覽限制?而貴處處長提出的說明是不知如何處理「申請」或「請求」的行政程序。
以上三點,學術界許多人在各種場合已多次向國史館反映,在公聽會上再次提出來,然我們至今尚未得到吳館長的答覆。
黃克武/中國近代史學會理事長
汪浩/業餘現代史研究者、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
國史館﹒蔣中正﹒蔣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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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02:11聯合報 汪浩/牛津大學國際關系學博士 黃克武/中國近代史學會理事長
國史館修改借閱規則,許多原本可以直接查到的資料都被列為機密無法借閱。 本報資料...
國史館修改借閱規則,許多原本可以直接查到的資料都被列為機密無法借閱。 本報資料照片
——致吳密察館長的公開信
吳密察館長尊鑒:
二日立法院召開「國史館館藏檔案史料開放現況及未來規劃方向」公聽會,很遺憾的是吳館長未能與會,現給您寫信,重申我們的幾點意見。
一、檔案解密的問題:國史館館藏為國家檔案,已經由政府機關歸檔後轉移,如由總統府轉移之蔣中正文物中大溪檔案,蔣經國文物中忠勤檔案等,應適用「檔案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中,除特殊情形得經立院同意延長期限者,至遲應於卅年內開放應用的相關規定。
現在國史館卻是對一九四九年之前的蔣中正檔案進行分批清查,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進行解密,這涉及約廿六萬份檔案的浩大工程,而不確定何時解密程序可以完成。更不要說一九四九年後至一九八六年其他的兩蔣檔案之清查解密,皆遙遙無期。
國史館完全違反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的立法精神。既然兩蔣檔案絕大多數已經過了三十年期限,如果總統府也沒有向立法院申請延長保密期限,或者明確去除蔣檔中那些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永久保密檔案,那麼國史館就應視兩蔣檔案已經「自動解除機密」,而可以向公眾主動公開,不須再函請十幾個政府機關各自解密。「檔案法」和「國家機密保護法」都公布十多年了,國史館、總統府和各政府機關卻還在清查解密一九四九年之前的蔣檔,這能說是依法行政嗎?
二、個資的處理:國史館強調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每一批檔案在調閱前須進行檢視。學者們對國史館適法標準有很多意見,舉出許多國史館屏蔽個資不當的個案。學者要調閱的檔案都是三十年以前,特別是一九四九年以前的檔案,其中涉及的人物多已過世,而不再適用「個資法」。國史館卻以未能判斷此人是否過世而加以屏蔽。法務部的代表也主張不要對「個資法」適用範圍隨意作擴大解釋,而應注意如何促進個資的合理運用。研究歷史,如果不能涉及個人的資料,如何研究?英美檔案館讓閱覽檔案的公眾簽署遵守「個資法」的契結書,也是值得考慮的變通辦法。
三、陸港澳學者閱覽問題:國史館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而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已經解密的檔案是錯誤適用法律。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不適用於國史館已經解密的檔案。國史館對檔案的管理,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而檔案法並沒有對閱檔者資格作任何限制。更何況國史館已上網公開的檔案為何不限制陸港澳學者閱覽?在公聽會上,法務部代表明確表示「檔案法」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法務部已經回函國史館可以依照申請或請求的方式,自行裁量陸港澳學者閱覽已解密的檔案。國史館為何還不公告取消對陸港澳學者閱覽限制?而貴處處長提出的說明是不知如何處理「申請」或「請求」的行政程序。
以上三點,學術界許多人在各種場合已多次向國史館反映,在公聽會上再次提出來,然我們至今尚未得到吳館長的答覆。
黃克武/中國近代史學會理事長
汪浩/業餘現代史研究者、牛津大學國際關係學博士
國史館﹒蔣中正﹒蔣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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