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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摘花婦≠慣竊 解送不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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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23:56聯合報 李麗芬/民進黨籍立委(台北市)
承蒙張嘉宏檢察官關注我所提之修改刑訴九十二條法案,並投書民意論壇進行討論。立法過程本就是藉各種意見之交流使法規更加周全。在此,我也有一些回應。

依現行法,隨案移送雖然為原則,但現行刑訴法九十二條中本就有例外規範:「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可不予移送」。其原因正在於,如對所有現行犯一律解送,對輕罪犯在等待解送時必須剝奪自由,其妥適性有所疑義;亦會加重檢警人員之負擔。因此,在本有例外條款之情況下,我所提之修法應與憲法第八條並無扞格。

修法主要的考量在於:若僅以刑度為指標,恐怕未能充分衡量犯行輕重。以目前之規範,竊盜罪現行犯須一律移送。然犯竊盜者,可能是慣行的職業罪犯,卻也可能是無心摘採路邊野花的老婦人。前述犯行,依一般社會通念,應會認為其輕重有別。提出修法並非僅出於憐憫,而是讓不予移送之狀況能有更精確之衡量。同時,我所提之修正條文乃是於例外條款中增列「犯其他情節輕微之罪且無逃亡之虞者」,除考量犯行外,亦將逃亡之疑慮包括在內。

至於如何衡量其他情節輕微之罪,所提條文中,乃是交由刑訴法之主管機關司法院,召集警政、法務機關制訂基準。這乃是希望以長期累積之實務辦案經驗為基礎,由各單位會同制訂更合適之判斷基準。這與交付警察微罪處分權恐怕大有不同。何況現行條文中即有需經檢察官同意方不予解送之規定,我所提之修法中仍保留此項程序。這恐怕不能稱為警察之微罪處分權,此一程序與「得來速」之喻也相差甚遠。

修法之考量乃在於,目前警察人力仍有大量缺額、檢察官業務過重,我認為可讓檢警人員之精力更專注於危害較大之案件。我也希望對輕罪犯,未經過審判的剝奪自由,能更審慎的衡量其比例性,讓法規更符合實務狀況,也減輕辦案人員之負擔。

警察﹒竊盜﹒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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