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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青年軍若違法 「台灣民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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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23:32聯合報 季節/國民黨黃復興黨部委員、文字工作者(台北市)


漫畫/季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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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四位青年軍疑因涉《國安法》被搜索、帶走。然而這其實是一個相當模糊的概念。
依照《國安法》規定,當事人必須要同時兼具三種要件,才能被判刑,第一個要件是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第二個要件則是為了大陸或外國,從事第三個要件當中的兩種情況任一:分別為發展組織或蒐集公務上應保密之文書或消息。兩個要件缺一不可。四人均非公務員,顯然不太可能蒐集到應保密公文,犯的頂多是發展組織。然而怎樣算是為大陸或外國發展組織,並危害了國安與社會安定呢?本來就基於認同而組成統派政黨算嗎?那郁慕明理應更早被抓。

怎樣算「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如果鼓吹跟對岸統一算,蔡總統曾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算嗎?因為流亡政府,指的是一個政府無法在本國領土執行權力,跑到外國領土,換言之只有認定台灣不是中華民國領土,蔡英文的話才能成立。

主張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的「台灣民政府」,不僅擁有武裝力量「黑熊部隊」,更發行護照、身分證,還聲稱台灣主權仍屬於日本。主張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的民眾,遠比支持台灣給中共統治的多。如果新黨青年軍違法,「台灣民政府」當然更違法,蔡總統或許沒有為了外國講出「流亡政府論」,但她的話遠比新黨青年軍更有影響力,相對的也更危害中華民國,卻不用受罰。

台獨或主張中華民國治台非法,要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顛覆國家政府,才構成違法開罰要見。所以我們的法律,顯然對於台獨言行自由,遠比對於統派更寬鬆。

用「為大陸或外國」、「危害國安與社會安定」這些模糊概念定義違法言行,很容易選擇性執法,過去的共諜案多屬實質洩漏機密,如新黨青年軍只成立主張統一的社團,在「台灣民政府」和蔡總統沒有挨罰之前,不應該為此被開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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