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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所稅若廢 稅改倒退十年
2015-11-11 01:32:25 聯合報 陳聽安/政大名譽教授 陳國樑/政大財政系副教授
兩個世紀前,美國開國元勳班傑明富蘭克林曾經說過:「世事無常,唯兩事不變—死亡與納稅。」在台灣,這句話一定得改寫,因為後者一變再變,更進而廢之。

證所稅修法的事態發展至今,廢稅幾乎已成定局。財政學對於政府部門的討論,往往從公平與效率的抵換開始。本次證所稅修法,卻是公平與政治目的抵換,以及利益團體逐利的本質與趁虛而入的本事。

我們建議回到風波的開始—前財政部劉憶如部長於二○一二年提出改革構想的原點,讓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繼續停徵所得稅。

首先,不論現改稱為「立院國民黨團版」的原「洪版」,或僅聞雷聲、未見提案的「林全版」證所稅,兩者皆放棄出售初次上市櫃之股票(IPO)所得,以及三年後方才實施之大戶證券交易所得(大戶條款)兩項稅收。差別在於,前者從現有證交稅千分之三稅率中,切割出千分之零點五,以之為證所稅收;後者則增加證交稅稅率千分之一,以之為證所稅收。由於IPO及大戶條款的取消,減輕高所得者租稅負擔,因此兩個版本都違反所得量能課稅的原則。國民黨團版完全無視減少的稅收;林全版雖然得以彌補稅收損失,卻是以提高所有投資人(不論賺賠)的交易成本來達成,對分配公平造成進一步傷害。

其次,兩個版本都空留有證所稅之名,但實質上皆將證所稅變成證交稅之附加稅。就租稅理論來看,證交稅以交易行為為課稅客體,屬機會稅,有礙交易利得的實現;證所稅則沒有此問題。因此,怎能本末倒置,讓所得稅性質的證所稅,成為機會稅性質的證交稅之附加稅?證所稅與證交稅若綁在一起,從此更糾纏不清,也讓未來證券交易所得正常課稅難上加難。

再者,修法還有可能使稅制改革往後退一大步。我們發現,修法過程竟然趁亂夾帶更大的減稅利益。立法協商時,附帶通過的提案是:未上市櫃證所稅比照上市櫃課稅。據此附帶提案,未上市櫃股票證券交易所得,將由目前綜合所得稅之分離課稅項目、稅率百分之十五,變成可選擇以出售金額之千分之零點五繳稅。

二○一二年以前,出售未上市櫃股票適用最低稅負制,所得依百分之廿的邊際稅率計算稅額。二○一三年修法,已經是降了一次。現在若再降,就是回到了最低稅負制於二○○五年實施前,出售未上市櫃股票,只課千分之三證交稅的情形。因此,若此附帶提案闖關成功,稅改將倒退十年。

美國民主黨總統柯林頓與共和黨總統布希接連四任、共十六年的執政,增稅與減稅,壁壘分明。外界往往可以聽到布希減稅,稅收不減反增的聲音,強化供給面—減稅可以自我補足流失稅收—的論述。本次證所稅修法,自始利益團體、證券交易所、甚至金融主管機關,就是一再搬出此一說法。然而,減稅稅收不減反增,在實證上並沒有經得起考驗的證據。曾經造訪台灣的諾貝爾經濟學得主保羅克魯曼,說得明白:一廂情願地認為減稅是「免費」的想法,支付的代價是政府倒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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