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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北斗遠東戲院變古蹟 法官駁回:尊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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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30 17:28聯合報 記者林敬家╱即時報導


彰化縣北斗鎮遠東戲院2016年被彰化縣政府文化局列為縣定古蹟,北斗鎮公所為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指定但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後,發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合議庭法官審酌彰化縣政府依規定由專家組成審議委員會基於專業判斷,將北斗遠東戲院指定為古蹟沒有問題,駁回上訴。

北斗鎮公所提出「反對遠東戲院被指定為古蹟連署書」,表示多數居民都認為北斗遠東戲院現況早已嚴重破損,指定為古蹟無任何實益,反阻礙在地經濟發展、都市計畫推展等。

判決書也指出,北斗鎮公所認為鎮內最繁榮商業區內,交通非常壅塞,如何縝密規劃也難以發揮再利用,北斗遠東戲院並非當時大多數人的休閒重要公共活動場域,與多數人並無關聯性,無法啟發地方記憶與城市共同實質內涵的記憶,沒必要列為「縣定古蹟」。

鎮公所認為遠東戲院不具技術流派特色與建築史意義,相關電影文物、放映機設備皆80年代購置,戲院內部電影海報、放映設備並非一定要以原址保存,可遷移至北斗鎮保甲事務所或郡守宿舍,較能振興地方文化觀光產業。

遠東戲院成立1956年,佔地約400坪2層樓建築,荒廢20多年,彰化縣政府指出,遠東戲院是全台唯一有公股的戲院舊建築,具重要意義,北斗是歷史古鎮,原有的三級古蹟奠安宮已遭拆除,如果連老戲院也拆,北斗人的文化歷史及共同記憶等同消失殆盡,北斗遠東戲院保存良好,也是保存台灣電影文化重要的一部分。

合議庭法官認定,文化資產學者專家委員針對遠東戲院「歷史文化藝術價值」、「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具建築史上意義,有再利用價值及潛力者」、「具其他古蹟價值者」等面向充分討論審議,並敘明指定理由及法令依據。

北斗遠東戲院土地使用的歷史脈絡並非唯一指定的理由,縱然沒強調舊址地方人文發展關係,也不會減損其價值。原告雖提出反對北斗遠東戲院被指定為古蹟連署書,但古蹟指定決議為審議委員會專業判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並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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