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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傷憲政 大法官別再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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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00:59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雲縣斗六)
婦聯會臨時會員大會否決與內政部、黨產會簽定的行政契約,黨產會表示將照黨產條例認定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顯然,黨產會又以黨產條例威嚇。為了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本乎憲政職責,該針對黨產條例作出解釋。
黨產條例實施一年多來,產生諸多爭議。監察院去年三月通過聲請釋憲,提出七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延宕快一年,大法官未能回應,憲政秩序如何維護?
憲法講究「政黨平等」,該立法卻針對一黨立法,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政黨法律依據為人民團體法,則已侵奪私人財產。加上黨產條例欲以「不當」界定,欠缺法律明確性原則 。
又該條例排除時效制度,破壞法律體系。尤其條例起算日為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憲之前,卻否定了當時相等憲法位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顯將「黨國一體」的法制視為不當。縱依條例「回復原有狀態」,也應連同國民黨從大陸攜來黃金的財產一併計算,可是竟然均以排除。
另外,該條例授權黨產會專責調查、返還及追徵等事項,缺乏司法權的審定與救濟,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該條例亦實質侵害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權力,違背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 」。
其實黨產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即有違憲爭議,很遺憾立委缺乏憲政意識未能聲請釋憲。行政院成立黨產會後,繼續引發違憲爭議。大法官軟弱地消極以對,固守被動解釋權,放任憲政危機。
台灣不能藉由釋憲司法審查制度來解決紛爭,持續惡化,可能賠上司法威信。相對於「司法改革」將是一大諷刺。所以,司法審查必須反省:
一、司法院解釋憲法的「解釋權」,並非具體個案的「審判權」;解釋權並非受限於告訴乃論的被動方式。為解決憲法爭議,應思考賦予大法官部分主動權,亦即「針對過去釋憲案號的廢止廢棄權」或「針對過去釋憲案號的主動重新解釋權」等。
二、國會所訂法案,大法官是否具有違憲審查權。法國已建立人民對生效法律發動違憲審查的機制;英國亦採事前審查,將違憲審查視為立法程序的環節。我國憲法並未如此規定,惟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了限縮,致使受理案件十分有限,足見司法院保守不敢跨出「立法審查」腳步。但至少也應增加法案公布前的諮詢功能,賦予釋憲機關專業諮詢,避免立法疏失的可能。
三、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這種雙重「三分之二」決議門檻,加上聲請資格已將聲請案件做了限制,為何還要審查是否立案,考量「受不受理」?
顯然,大法官自我減損了釋憲機關的功能。如果大法官再不發揮應有的功能,台灣的民主價值和憲政基礎將被侵蝕,大法官的沉默就會是最大的幫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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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1 00:59聯合報 吳威志/雲科大科技法所教授、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雲縣斗六)
婦聯會臨時會員大會否決與內政部、黨產會簽定的行政契約,黨產會表示將照黨產條例認定婦聯會是否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顯然,黨產會又以黨產條例威嚇。為了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本乎憲政職責,該針對黨產條例作出解釋。
黨產條例實施一年多來,產生諸多爭議。監察院去年三月通過聲請釋憲,提出七大違憲之虞的疑義,延宕快一年,大法官未能回應,憲政秩序如何維護?
憲法講究「政黨平等」,該立法卻針對一黨立法,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又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政黨法律依據為人民團體法,則已侵奪私人財產。加上黨產條例欲以「不當」界定,欠缺法律明確性原則 。
又該條例排除時效制度,破壞法律體系。尤其條例起算日為民國卅四年八月十五日行憲之前,卻否定了當時相等憲法位階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顯將「黨國一體」的法制視為不當。縱依條例「回復原有狀態」,也應連同國民黨從大陸攜來黃金的財產一併計算,可是竟然均以排除。
另外,該條例授權黨產會專責調查、返還及追徵等事項,缺乏司法權的審定與救濟,亦違反「無罪推定原則」。該條例亦實質侵害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權力,違背法治國「權力分立原則 」。
其實黨產條例在立法院審查時即有違憲爭議,很遺憾立委缺乏憲政意識未能聲請釋憲。行政院成立黨產會後,繼續引發違憲爭議。大法官軟弱地消極以對,固守被動解釋權,放任憲政危機。
台灣不能藉由釋憲司法審查制度來解決紛爭,持續惡化,可能賠上司法威信。相對於「司法改革」將是一大諷刺。所以,司法審查必須反省:
一、司法院解釋憲法的「解釋權」,並非具體個案的「審判權」;解釋權並非受限於告訴乃論的被動方式。為解決憲法爭議,應思考賦予大法官部分主動權,亦即「針對過去釋憲案號的廢止廢棄權」或「針對過去釋憲案號的主動重新解釋權」等。
二、國會所訂法案,大法官是否具有違憲審查權。法國已建立人民對生效法律發動違憲審查的機制;英國亦採事前審查,將違憲審查視為立法程序的環節。我國憲法並未如此規定,惟在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作了限縮,致使受理案件十分有限,足見司法院保守不敢跨出「立法審查」腳步。但至少也應增加法案公布前的諮詢功能,賦予釋憲機關專業諮詢,避免立法疏失的可能。
三、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過。這種雙重「三分之二」決議門檻,加上聲請資格已將聲請案件做了限制,為何還要審查是否立案,考量「受不受理」?
顯然,大法官自我減損了釋憲機關的功能。如果大法官再不發揮應有的功能,台灣的民主價值和憲政基礎將被侵蝕,大法官的沉默就會是最大的幫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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