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聯會進退維谷…黨產爭議 大法官責無旁貸
2018-01-31 00:58聯合報 董保城/東吳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台北市)
婦聯會今天將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與內政部、黨產會簽行政契約。 圖/聯合報系資料...
婦聯會今天將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與內政部、黨產會簽行政契約。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今日婦聯會將召開會員大會,決議是否與內政部、黨產會簽行政和解契約,簽約與否,陷入進退維谷的兩難。婦聯會因黨產條例中附隨組織規定而牽扯其中,可見問題關鍵在於黨產條例本身。

本屆大法官就任一年多,開過一次言詞辯論庭,綜觀所作成廿件解釋,係針對個案中的憲法疑義而為,沒有涉及政治體制、權力分立,沒有對社會極大爭議中攸關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黨產條例作出解釋,實為可惜。

黨產條例自立法施行後,政黨、附隨組織的相關爭訟不斷,有多次暫時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就國民黨及黨營企業財產移轉國有案件,更作成在黨產條例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其理由為監察院去年三月業就黨產條例與憲法所揭櫫之法治國原則下之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有所扞格之疑義聲請釋憲。足見一般法院法官對有憲法爭議的黨產條例案件已無法處理,唯有身為憲法守護者的大法官才能解決此一憲政爭議。

黨產條例涉及的看似政治問題,實則涉及大法官早在約十八年前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揭櫫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則,黨產條例係以特別立法方式,嚴重的溯及既往(回溯至民國卅四年)、排除一般舉證責任之舉證責任倒置、排除既有法律取得時效、容易產生重大違反法治國秩序的價值判斷、以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手段去破壞既存的法治國原則,對於法治國原則要求「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已嚴重減損。

有關政黨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中所扮演的重要地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相關規定明定政黨之目的或行為是否違憲,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對黨產條例中的政黨或附隨組織之認定及處理,關乎政黨公平競爭、健全民主政治,此一立法目的亦與前述增修憲法違憲政黨處理機制具有同等重要性,基於舉重以明輕之當然解釋,也應由大法官來解決憲政疑義,而非由執政黨占絕對多數的立法院主導通過的黨產條例,委由號稱獨立的黨產會處理一切。

面對如此明顯而重大,且影響深遠的違憲行為,唯一能排除違憲狀態的大法官實不宜遲滯審理;同樣的情形如果發生在德國,恐怕都會有人出來主張基本法第廿、九十三條賦予的抵抗權了。大法官是人民的大法官,應該站在超出黨派利益的憲政高度,捐棄成見,受理並儘速作出解釋,這是大法官責無旁貸的使命,方能定紛止爭,以珍惜並維繫台灣多年來努力的民主法治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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