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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任命/彈性用人 還是搶權搶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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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7 02:46聯合報 謝麗秋/國政基金會高級助理研究員(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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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季青
圖/季青
立法院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草案,二級機關得增列政務副首長,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另外,三級機關涉及重大政務,其首長可列為政務職,以廿五個為限。
初審通過的版本,除將增加二級機關政務副首長共四○五六萬薪資,還不含特別費、官舍、配車支出,有違政府精簡原則外,最大的爭議乃在於法律條文規定不明確,有浮濫授權之嫌。

按理,政府修法牽涉組織人事問題,應將三級機關組織法一併修正,且相關規定應予具體明確,諸如指出哪些機關,條件為何?排除哪些機關,法條應予詳盡列入,以避免爭議。

然而,所謂「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如何定義?法條中並無明訂,只單列「廿五」為限的三級機關首長可政治任命。「廿五」數字從何而來?並無標準,將可能導致一些容易引起政治爭議的機關,諸如調查局、廉政署機關也可能一併列入的質疑。

再者,該修正條文又增列相關機關組織法修正前,以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條文規定為主的條文。如此無須等待組織法一一修正,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修正條文一旦通過,即可全部適用。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三級機關首長除性質特殊且法律有規定得列政務職外,其餘列常務職」,尚有「法律有規定」方得列政務職,而修法條文中,卻將此「法律有規定條文」部分刪除,而僅列出「涉及國家重大政務」,如此,便將政治任命的三級機關首長認定標準交由主事者來認定,等於是空白授權。倘往後政黨輪替,或是主事者更迭,其政治任命機關首長是否又將大搬風?而引發政府組織體制的不穩定?

簡言之,民進黨政府修法目的名義上是彈性用人,但實際上卻是規避法律監督,減少修法成本,大幅增加職位,增加任用主事者彈性用人空間。而讓彈性用人過於彈性,容有各方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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