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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非常上訴…何故金光鬥劍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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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03:21聯合報 呂蓬仁/公職退休(彰縣員林)


王鴻偉在2000年因追求張姓女子不成,憤而開車將她撞昏,並砍殺她176刀;王被判死刑定讞,但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 聯合報系資料照
神壇鬧鬼不稀奇,仙姑助妖招妖才離奇!
驚聞最高檢察署為王姓小開死刑定讞案聲請非常上訴,理由是認為,判決排除被告有無教化可能之調查,違反死刑慣例、平等及比例原則。

殺人犯出庭強擠幾滴鱷魚眼淚,牢房抄經打發時間,或在校成績優異等,都是法官「不能判死刑」的金科玉律,死刑犯屢試不爽。道歉悔意似乎成了最廉價的殺人補償方式,尚有教化可能此帖萬靈丹尤其能「起死回生」!

刑罰重在處罰過去的行為事實,不是著眼未來不可知的想像,教化評估工作應交給司法最後一環的執行與更生輔導,它是監獄假釋考量要素,而非法官不想判死的最高指導原則。

目前待決死刑犯大塞車,法務部長卻放著簽准執行令份內事不關心,只在意裁撤特偵組及忙著擬訂保防法規,加上廢死團體的壓力,這可能也是導致法官忌憚及懶得再判極刑「誘因」。

只因求愛被婉拒即加以殺害,砍殺一百七十六刀,這樣犯罪手段還不夠兇殘?又如果是因追求不成由愛生恨算情有可原,是否也間接幫恐怖情人激情犯罪合理化,鼓勵「愛妳不著就毀滅報復」呢?

既然「殺人者死」有刑法明文規定,該案判決又未違背法令,檢察總長究竟依何「違法理由」提非常上訴?不幫撿垃圾桶彩券及堆置騎樓紙箱遭起訴的拾荒老翁上訴、不幫正當防衛過失致竊賊於死的丈夫伸冤、不幫合法使用警械不慎打死通緝犯被判刑的稱職警察平反,卻寧為十惡不赦之徒與最高法院纏訟鬥法。套用布袋戲台詞「何故金光鬥劍光」呢?

死刑﹒殺人﹒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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