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同榮再轟財部 房屋稅二年刻意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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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10:34 經濟日報 記者郭及天╱即時報導


各縣市猛調房屋稅備受批評後,財政部將通盤檢討自住房屋稅負合理性,自住房屋的房屋稅應以「輕稅」為原則。吉家網不動產董事長李同榮表示,今天房屋稅會鬧得滿城風雨,始作俑者就是財政部,他直批財政部早於2014年刻意放火,如今事情鬧大了,放火的人卻搖身一變為救火者,完全是看報紙治國。

李同榮表示,財政部的房屋稅檢討,簡直是自我打臉,財政部這次自我打臉的檢討內容有三點,包括檢討房屋標準價格重行評定的期程、自住房屋稅負是否合理,與內政部共同推動房地稅基查估機制等。

他認為,這些檢討都是消極的作為,房屋稅的評定調幅多寡才是重點,一年或兩年調一次,只是溫水煮青蛙的策略,至於自住房屋稅負是否合理,要地方檢討不如財政部重新頒布「老屋增稅禁令」讓地方政府無法盲目擴權。

至於財政部與內政部建立共同平台,他表示,財稅人員的專業素養比平台系統更重要。

不過他更質疑,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所說的科學化的估價方式,如是指類似張金鶚教授在研發的AVM自動化鑑價系統,要大花錢又不一定有效,本身自稱13%的誤差度,實價登錄資料厙要改善的地方很多,更何況財稅人員若對地政與估價欠缺專業素養,再好系統也抵不了不專業判斷的疏失。

李同榮認為,房屋稅基要徹底「拆除重建」,才是稅改「根本解決方案」,官方這些措施都是「症狀解」,也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建議政府官員應該讀一本書「第五項修練」,才知道什麼是「症狀解」,什麼是「根本解」,唯今之計房屋稅改要徹底的「拆除重建」才是「根本解」,不廢除不合理的稅基,將房地合一課稅,任何估價系統才有用武之地。

房屋稅﹒實價登錄

問答/營所稅暫繳申報 9月起開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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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03: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台南市安平區王先生來電詢問:營利事業何時辦理暫繳申報,可網路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開始受理,截止日9月30日。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辦理暫繳申報,有暫繳稅額,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列印附條碼之繳款書(http://www.etax.nat.gov.tw),至便利商店(限2萬元以下)或銀行繳納,也可利用網路繳稅服務網站即時轉帳繳稅。有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國稅局﹒所得稅

快訊/新化所租稅活動 捐發票可換好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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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03:15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暨快訊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訂8月13日上午9點,配合新化區農會「2016新化五寶節」於新化體育公園辦理租稅活動,接受民眾稅務諮詢並辦理捐發票換好禮活動,以及電子發票載具(存摺)申辦服務。當天只要到國稅局攤位捐贈105年7-8月統一發票四張以上並參加稅務問答活動,即可兌換不同價值之宣導紀念品一份。活動所募集之發票將全數捐給社會福利機構,歡迎民眾共襄盛舉!現場還設有電子發票載具「手機條碼」服務站,於消費結帳時出示手機條碼嗶一下,發票即可存在雲端,不用再拿紙本發票,除了享有中獎主動通知的好處外,還能享受中獎獎金直接匯入戶頭的便利,只要憑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帳號即可申辦囉。

手機﹒國稅局

特定員工獲獎勵旅遊 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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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03:1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的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的所得,但若僅招待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於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近來有公司詢問稅局若公司舉辦業務競賽,員工如達到績效目標,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所支付的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或是公司是否要辦理扣繳。

南區國稅局指出,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福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福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的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

至於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福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的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官員也舉例說,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五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

其中的20萬元屬於甲君等五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五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所得稅﹒國稅局


認列外派人員薪資 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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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2 03:15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企業為擴展外銷業務,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財政部表示,若公司申報所得稅列報駐海外人員薪資費用,除須有僱用及支付薪資事實外,員工從事的工作也應為該公司經營的本業及附屬業務,同時更應準備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

國稅局官員指出,有案例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的人員薪資等費用500萬元,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是協助該公司處理海外子公司解決材料使用訂單及生產製造等技術問題。

但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為獨立公司,該公司人員駐外期間超過300天,又該公司是經營各式鞋材批發買賣,營業收入僅單純列報銷售鞋材收入並無其他相關收入。

官員說,因為甲公司派駐海外人員從事解決有關鞋類製造過程的生產技術問題,與其所經營業務無關,無法提示派駐海外人員具體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與所經營業務有關,因此遭國稅局剔除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費用、保險費、伙食費及加班費等500萬元。

甲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確定在案。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的薪資等費用支出款項,是與其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但未提示具體執行業務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派駐海外人員對甲公司國內業務的貢獻,其未盡舉證責任。又甲公司在國內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卻無列報應有的相對收入,未符合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因此遂判決駁回。

官員也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員工薪資支出,除需有僱用及支付薪資的事實外,應先證明員工所從事之工作,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其支出對價所創造的收入,已全數貢獻,或是直接、間接貢獻營利事業,且符合費用認列的真實、必要及合理性,依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就可以核實認列費用。

簡單來說,若營利事業主張派駐海外人員所從事的勞務,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應提示三類證明文件供稅務機關核實認列,包括派駐海外員工的業務職掌及擔任工作細項;營利事業與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經濟活動,如買賣、委外加工等合約,且該合約應詳載權利義務關係或其他足以佐證的資料;其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規定,應提示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之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具體工作明細之出差報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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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經濟日報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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