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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今年地價稅 有感大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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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1:08 經濟日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地價稅將於11月開徵,北市府今年大幅調漲公告地價30.38%,對外表示,自用住宅加稅平均一戶僅1,100元;房仲說,市府只講一半,另一半沒講的是,台北市自用住宅僅占54%,高達46%、約40.7萬戶為非自用住宅。

由於非自用住宅適用稅率為千分之10,是自用住宅千分之2的五倍,如果名下非自用住宅是土地持分大的公寓、透天,今年11月收到地價稅單增加上萬元將稀鬆平常,納稅人會「很有感」。

APPLE HOUSE總經理葉國華說,北市非自住的住宅占比達46%,約40.7萬戶,房屋稅加稅已讓市場充滿不安,地價稅費再激增破萬,恐將再次震撼市場,房市可能雪上加霜。

公告地價三年調一次,各縣市今年均大幅調高,台北市也調漲30.38%。為避免民眾反彈,各縣市都表示自用住宅每戶平均僅多繳數百到千元,表示對多數民眾影響有限。

不過APPLE HOUSE研究中心表示,北市所有要繳地價稅戶數,適用千分之2自用住宅稅率僅占54%,換言之有46%的納稅戶,必須採千分之10以上,比自用住宅至少高出五倍的稅率,核算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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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老公寓、透天厝地價稅調漲試算 圖/經濟日報提供
以北市今年第1季約88.5萬戶的房屋稅籍住宅數量來算,恐有高達40.7萬戶的房屋,今年的地價稅由於稅率較高,將非只增加千元之譜,尤其土地持分高的老公寓、老透天等,稅費增加逾萬元將比比皆是。

APPLE HOUSE舉例,北市光復南路280巷一戶建坪約34坪、土地持分14.5坪的老公寓,非登記為自用住宅,去年地價稅約4.1萬,今年收到稅單將達5.6萬,大增1.5萬元。

葉國華表示,每每政府加稅都提出加稅僅幾百到千元,影響人數及金額有限的論調企圖安撫民眾情緒,但這恐有隱匿資訊,讓民眾因無法得知而受害之嫌。

葉國華表示,這幾年政府積極進行各項房產稅制改革,雖方向正確,但由中央到地方,不斷變動的房產稅目及不同的課稅基準,已讓不少民眾因搞不清楚買賣屋要繳多少稅、每年持有將負擔多少稅費而不敢購屋,長遠下去房市若因此崩毀,恐是全民的大災難。

地價稅﹒房屋稅﹒房市

中央建資料庫 不動產稅基不亂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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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2:31 聯合報 記者沈婉玉/台北報導

我國不動產稅基長期文風不動、偏離市價,在外界打囤房及政府推動財政健全之下,各縣市紛紛調高稅基,引發反彈聲浪。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昨天拜會財政部次長吳自心,將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做為未來地方政府評定房地價格的參考數值。

據了解房地價格資料庫將參考不動產實價登錄的成交資料,並合理拆分房地價格,以解決目前評定地段率的人為因素過重、不夠客觀,及重複計算等問題,讓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有所依循,「不會再有漫天調漲的狀況出現」。

相關官員說,「與其爭論不休,不如回歸實價,最沒爭議」,隨著實價登錄上路愈久,不動產價格也愈明確,房價漲跌很清楚;房價若漲,稅就多一點,房價若跌,稅就少一些。透過實價資料及估價技術,可將房地價格合理分拆,不會再有重複計稅的疑慮。

官員強調,房屋稅、地價稅等房地持有稅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源,稅基由地方政府訂定,中央不宜介入太多。建立房地價格資料庫只是讓地方參考,不影響原有機制,也不需修法,只要建置完成,馬上就可運用。

外界建議持有稅也應房採地合一課稅,以減少爭議。財政部官員表示,實務上不動產持有的型態很多,房子持有人不一定也持有土地,反之亦然。

財政部高層說,不動產稅基的合理化可以討論,但要堅持量能課稅及受益原則,不能無限上綱。課稅若有違法違憲,無論稅輕或稅重,一毛都不可以課。如果以居住人權為由自用住宅不能課房屋稅,依此邏輯,連結自用住宅的土地如何能課稅?食衣住行等都是民生需求是不是也不能課稅?對沒房子的人更豈不是要退稅才公平?

財政部官員表示,無論各縣市如何調,目前房屋稅稅基仍然低於市價,不動產持有成本偏低的問題仍在。

花敬群﹒人權

房地合一稅太晚上路…投資客腳底抹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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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3:2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個人房地合一新制上路半年,申報自繳稅額低於原本預期,台北商業大學財稅系教授黃耀輝表示,由於當初房地合一定調為輕稅政策,加上上路時機較晚,稅基已經部分流失,因此預估若是房價沒有上漲,明年還會更少。

黃耀輝指出,稅基縮小主要是上路時間太晚,若是可以早兩年實施,就可以抓到不少投資客。但他也強調,房地合一新制目的是為了合理化,而不是為了增加稅收,因此以在輕稅政策的定調下,加上房價近來下滑不少,因此稅額少是可預期的狀況。

黃耀輝說,去年許多民眾為了不課徵新制已進行交易,短期來看,若是未來房價上漲,稅收才會增加,但他並不樂觀,預估今年稅收可收到10億多元就已經算是不錯的成績。

目前持有預售屋的民眾,將因交屋時點不同,面臨新、舊制過渡期不同的課稅待遇。不過,若購買預售屋目的是自住,適用新制合一課稅反倒有利。

房價

名家觀點/一屋萬稅…假居住正義 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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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3:28 經濟日報 蔡志方


前行政院長陳冲先生日前投書「房屋稅違法違憲,不廢也要降」,抨擊者多,支持者少。須先指出,房屋稅形式上合法,實質上未必就合憲!是否合憲還必須符合基本生存尊嚴維護(生存權保障)、量能課稅、稅捐平等、禁止重複課稅、財產稅不得就財產本體課徵與比例原則等原則。

房屋稅、地價稅及薪資所得稅稽徵資料最易掌握,稽徵成本最低,因此成為稅務上的「軟柿子」和「軟土」,各地方政府僅基於純財政收入目的,大肆調漲房屋現值,擴大稅基,其正當性甚為可議。

房屋稅條例近50年來,長期以特別法的地位,排除土地法第187條建築改良物為自住房屋時,免征(土地改良物)稅規定的適用,也替廢了房捐條例第6條第2款居民自用之房屋每戶不超過一間者,免征房捐規定所樹立的價值,顯然違背了憲法第15條與第142條前段蘊含的維護基本生存尊嚴要求(生存權保障原則)。

除此之外,房屋稅條例的存在其實還隱藏了一段具有違憲嫌疑,而少為人知的秘辛。依據我國法制作業常規,屬於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的規定稱為「法」;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者稱為「條例」。曾經見證從土地改良物稅到房捐、然後又到房屋稅遞嬗過程的前財政部長關吉玉教授就指出:「房屋稅係在土地法尚未完全施行時期之暫時性稅目,如土地法完全施行,則須依該法第185條規定,征收土地改良物稅。今不名房屋稅法,而名房屋稅條例,即有暫時性意義。」資深土地法學者李鴻毅教授也提過:「土地法公布施行後,原應即廢止。」

再來討論量能課稅原則,地方政府無視於當前房價實況,以逆襲的方式回溯十餘年,大幅調漲房屋標準單價,導致絕大部分自用住宅房屋稅違反量能課稅要求。不知道「量能課稅」,究竟是衡量稅捐機關的能力?還是衡量人民的財力來課稅?

以禁止重複課稅言,房屋買賣必須繳納契稅、印花稅、地政行政規費;房屋持有期間必須繳納房屋稅,還須繳下水道建設費、維護費與使用費、工程受益費;於賣出時,尚須繳納不動產交易所得稅,如果是豪宅二年內出售,須繳特種銷售稅;如果房屋再度移轉,則上述各種稅捐又要循環。如果屋主購買汽車代步,又須繳納印花稅、牌照稅與燃料費、停車費,可謂「一屋萬稅(費)」!

目前房屋稅大幅調漲,加上前述重複課稅的結果,即不無可能牴觸收益最高半數課徵原則,而有違憲的嫌疑。

若干地方政府假維護「居住正義」之名,擬採取「逆襲式」調漲房屋標準單價作法,顯然違反「時地禁止」、信賴保護、誠實信用、不溯及既往、公權力逾期不作為失權等原則,其合憲性與合法性,尤屬可議。

單以維護居住正義言,租屋者定期支付租金,而不必繳納房屋稅,而購屋者一次支付相當或超過全部可能租金的價金,還需繳納房屋稅與其他一大堆稅捐,其結果,不是人民買不起或不想買房屋,就是出租房屋必然轉嫁為租金,根本無助於居住正義的實現,甚至適得其反,並肇致惡性循環。

房屋稅制即使還不至於全然違憲,但至少在自用住宅房屋稅部分,有相當程度不合理,而營業用房屋之房屋稅,如實質上已危及業主的合理經濟活動可能性,甚至間接影響消費者基本生存尊嚴時,亦將屬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與生存權的稅制!

(作者是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

車子辦停用 免繳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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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1:08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長期出國未使用車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停駛,停駛期間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財政部表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的交通工具,如長期沒打算使用的話,應向監理單位申報停止使用,申報停駛期間才可以不用繳納使用牌照稅,如有溢繳還可申請退還。

但車輛如果恢復使用,還是必須向監理機關辦理復駛登記,若於停駛期間仍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將另處應納稅額二倍以內的罰鍰。財政部官員指出,車子遭竊或是販售都常常有牌照稅的問題,若是車輛已賣給他人,未辦理過戶手續者,車輛資料仍為原車主的名義,自然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

至於若是車輛毀損不堪使用,必須先向監理機關辦妥報廢手續後,如有溢繳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未使用日數的使用牌照稅款。官員進一步舉例說,若車輛被竊遺失,向警察局報案後,再向監理機關辦理車輛失竊註銷,手續才算完備。

同時,再拿監理機關核發註銷登記書及警察機關報案證明單,以及當年度繳款書收據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稅。

但官員也強調,若註銷牌照車輛在公共道路上行駛、停車或臨時停車,應受處罰報停、繳銷、註銷、吊銷、吊扣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第6款及第8款規定裁處之案件,因是一行為同時違反二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因此依法定罰鍰額最高的規定裁處。

稅款

問答/勞工職災醫藥補助 歸類損害賠償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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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1:08 經濟日報 台中訊


霧峰區林小姐問: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之醫藥費補助,是否應辦理所得稅扣繳?

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對員工醫藥費或其他之補助給付,係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費性質,依所得稅法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惟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同法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國稅局

問答/汽機車舊換新減稅 二親等不同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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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8 01:08 經濟日報 台中訊

北屯區賈先生問:本人持有15年的舊汽車已於105年3月14日報廢,兒子最近要購買新汽車,可是他的戶籍在台北,請問適用減稅的規定嗎?

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答覆:中古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政策再放寬,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修正條文,將原本僅限同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可適用之減稅優惠,取消戶籍限制,所有二親等以內親屬均可適用。中古車舊換新減徵貨物稅措施於2016年1月8日生效,民眾只要於新法生效日起五年內,將符合使用年限的舊車報廢或出口,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符合規定之新車並完成新車領牌登記者,即可享有汽車減徵新台幣5萬元、機車減徵新台幣4,000優惠。

貨物稅﹒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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