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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地解約 有條件退土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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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在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此外,若是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則要留意五條件。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同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且需留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原申報書的原留印章相符。如民眾能提供退稅帳戶資料,屆時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中。
而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官員也提醒,仍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形成欠稅的情形。此外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也可向原出售土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需要留意五要件。
高雄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除須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須在二年內,且符合下列規定,包括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KPMG專欄/家族企業的抉擇─誰來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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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陳振乾
今年6月,各家的股東會一結束,許多的企業即宣告將正式進入新一代接班,而這些企業的接班者們,有些是早已跟在上一代身邊學習養成,有些則是在集團內公司進行長期的歷練,才能一步一步進入接班之路。
對於家族企業來說,要決定誰是接班人是一件極為謹慎重要的大事,如果無法有完整的接班計畫去進行適切的選任及培育,將可能造成家族間的衝突及影響企業的基業長青。
傳承與接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為確保雙方能夠順利地交接,以下有幾點建議提供參考:
提前溝通 客觀評估
雖然是家族成員,公司仍然必須根據能力、潛力和價值觀,來評估所有的人才。家族企業可以透過舉辦與傳承議題相關的會議(如家族會議),讓下一代參與討論,並引導真正有興趣的人,對公司經營提出問題或建議,建議此類會議最好能由中立的第三人(如外部顧問)來協助會議的進行。
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應該包含替代方案,以避免下一代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進入公司。另一方面,如果年輕一代未來想要參與家族企業經營,那麼家族需要早點得知,並協助他們在接班之前培養所需的技能及人脈。
提前溝通及客觀評估是重要的,藉此,也可以知道未來家族企業的接班人到底要由家族成員來承繼,或是另外選任非家族成員。
透過外部經驗,提升管理歷練
企業是由人所組成的,了解人與人的互動關係,有助決策的作成與提升決策品質,因此,有些企業的經營者會堅持他們的接班者們除需具備一定的學歷,亦需在接班前幾年先到其他相關行業去歷練,以獲得更多的產業知識及資歷,體驗基層工作的辛苦,並學習其他企業的制度。
另外,家族企業也可以指定一個內部或外部的執行教練(Coach)來協助接班人建立及完善他們的管理技能。
系統性的展開與執行傳承計畫
為了讓傳承計畫得以平順進行,所有參與接班計畫的各方都需要完整的了解工作計畫的要求、如何執行、接班的時間,以及接班者所應擔負的責任。
做好風險管理 勇於放手
接班人需要在他/她們的新角色及職位中持續地養成,因此,在接班的過程中,上一代要懂得適時放手,給他們犯錯和學習的機會。
建立治理系統 有效傳承基業
任何大企業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就是執行長接班失敗,如果是由非家族成員來擔任執行長,那麼最迫切的事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治理系統,避免非家族執行長與家族間產生重大衝突,如權責的分派、與其他家族成員間的關係等,讓執行長們能與企業主同心,共同為企業創造價值。
當接班人接班後,對前任領導者的安排
接班,也是一個練習下放權力的過程,因此,企業需要有一個正式的接班轉型計畫來明確地列出接班人與前任領導者在企業暫時及長期的角色定位及轉換的時間。(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傳承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陳振乾)
股東會
問答/營所稅列報災損 30日內申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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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張先生問:近日西南氣流旺盛,南部連續降雨,因工廠屋頂漏水致所存放商品毀損,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應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另國稅局特別提醒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且應注意申請報備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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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民眾在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如尚未登記案件,可退回已繳土地增值稅。此外,若是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則要留意五條件。
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土地移轉契約,如尚未至地政事務所辦竣土地產權登記,可向原申報稅務機關申請撤回土地增值稅申報,並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官員進一步解釋說,解除土地移轉契約時,只要尚未辦竣產權登記,可於契約解除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還已繳土地增值稅。
同時,需檢附撤回申請書、原申報移轉契約書正本、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單正本,如遺失需出具切結書等資料,且需留意撤回申請書所蓋買賣雙方的印章,須與原申報書的原留印章相符。如民眾能提供退稅帳戶資料,屆時退稅款會直接撥入帳戶中。
而對於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解除契約案件,官員也提醒,仍需向稅務機關辦理撤回申報,以避免因稅單未註銷形成欠稅的情形。此外已辦竣登記的土地,因契約解除返還給付物所有權的移轉行為,是屬於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除符合減免規定或不課徵要件外,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
至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的部分,民眾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自用住宅用地,如果符合重購退稅條件,也可向原出售土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重購退稅,但需要留意五要件。
高雄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除須出售與重購土地相距時間須在二年內,且符合下列規定,包括出售及重購土地均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重購土地地價總額大於出售土地地價總額扣除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重購土地核准面積都市土地以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以7公畝為限;出售與重購土地所有權人屬同一人;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又將原出售土地購回,非屬「另行購買」新土地,無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之適用。
圖/經濟日報提供
KPMG專欄/家族企業的抉擇─誰來接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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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陳振乾
今年6月,各家的股東會一結束,許多的企業即宣告將正式進入新一代接班,而這些企業的接班者們,有些是早已跟在上一代身邊學習養成,有些則是在集團內公司進行長期的歷練,才能一步一步進入接班之路。
對於家族企業來說,要決定誰是接班人是一件極為謹慎重要的大事,如果無法有完整的接班計畫去進行適切的選任及培育,將可能造成家族間的衝突及影響企業的基業長青。
傳承與接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為確保雙方能夠順利地交接,以下有幾點建議提供參考:
提前溝通 客觀評估
雖然是家族成員,公司仍然必須根據能力、潛力和價值觀,來評估所有的人才。家族企業可以透過舉辦與傳承議題相關的會議(如家族會議),讓下一代參與討論,並引導真正有興趣的人,對公司經營提出問題或建議,建議此類會議最好能由中立的第三人(如外部顧問)來協助會議的進行。
家族企業的傳承計劃應該包含替代方案,以避免下一代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進入公司。另一方面,如果年輕一代未來想要參與家族企業經營,那麼家族需要早點得知,並協助他們在接班之前培養所需的技能及人脈。
提前溝通及客觀評估是重要的,藉此,也可以知道未來家族企業的接班人到底要由家族成員來承繼,或是另外選任非家族成員。
透過外部經驗,提升管理歷練
企業是由人所組成的,了解人與人的互動關係,有助決策的作成與提升決策品質,因此,有些企業的經營者會堅持他們的接班者們除需具備一定的學歷,亦需在接班前幾年先到其他相關行業去歷練,以獲得更多的產業知識及資歷,體驗基層工作的辛苦,並學習其他企業的制度。
另外,家族企業也可以指定一個內部或外部的執行教練(Coach)來協助接班人建立及完善他們的管理技能。
系統性的展開與執行傳承計畫
為了讓傳承計畫得以平順進行,所有參與接班計畫的各方都需要完整的了解工作計畫的要求、如何執行、接班的時間,以及接班者所應擔負的責任。
做好風險管理 勇於放手
接班人需要在他/她們的新角色及職位中持續地養成,因此,在接班的過程中,上一代要懂得適時放手,給他們犯錯和學習的機會。
建立治理系統 有效傳承基業
任何大企業所面臨的最大威脅,就是執行長接班失敗,如果是由非家族成員來擔任執行長,那麼最迫切的事是如何建立有效的治理系統,避免非家族執行長與家族間產生重大衝突,如權責的分派、與其他家族成員間的關係等,讓執行長們能與企業主同心,共同為企業創造價值。
當接班人接班後,對前任領導者的安排
接班,也是一個練習下放權力的過程,因此,企業需要有一個正式的接班轉型計畫來明確地列出接班人與前任領導者在企業暫時及長期的角色定位及轉換的時間。(作者是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家族企業傳承服務團隊主持會計師陳振乾)
股東會
問答/營所稅列報災損 30日內申請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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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2 04:07 經濟日報 稅務問答
台南市張先生問:近日西南氣流旺盛,南部連續降雨,因工廠屋頂漏水致所存放商品毀損,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答覆:應於災害發生後次日起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派員勘查,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另國稅局特別提醒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且應注意申請報備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南區國稅局(網址https://www.ntbsa.gov.tw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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