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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民進黨的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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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06:57 聯合報 謝哲勝/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台北市)


行政院前院長陳 提出房屋稅違法違憲議題後,引發中央和地方政府諸多反應,然而許多回應都未針對陳前院長所提的理由加以分析,而只是表達立場或情緒而已,這無助於此一公共議題的討論。

仔細分析就可發現其絕非無的放矢,而值得地方政府調漲房屋稅時再三斟酌,立法院將來也應針對其主張違法違憲的部分修正房屋稅條例。

一、自用住宅課稅有違憲之虞: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生存權應予保障,國家如無法積極提供人民生存憑藉,至少不應剝奪人民生存憑藉,對居住的基本需求加以課稅,等於逐年剝奪人民生存憑藉,而有違憲之虞,這也是土地法第一八七條規定的原意。如因財政需要無法針對自用住宅免稅,至少自用住宅基本面積內應免稅,或維持原有極低實質有效稅率,而不致對人民形成負擔。

執政黨在廿幾年前還是在野黨時即曾發動抗稅(抗議自用住宅課徵房屋稅)運動,再度執政時應該思考如何落實當年的理想,才能感動人民。

二、廢除房屋稅可以避免重複課稅:我國有屋者交易與持有房屋,除房屋稅,還有印花稅、契稅、登記費(依標的金額計算因而也是變相的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土地和房屋交易所得稅,還有出租房屋時的租金所得稅,構成繁複的重複課稅。在課稅現值遠低於市價時,實質有效稅率尚低,人民能從房地收益支付稅捐,還負擔得起,可能還符合量能課稅原則;在課稅現值接近市價時,人民如無法從房地收益支付稅捐,則違反量能課稅原則。世界經濟先進國家還沒有一個國家在房地稅法同時存在這麼多稅目,確實也有許多國家不課地價稅和房屋稅。

台北市計算房屋標準價格,在計算豪宅稅時,路段率重複計算,而且路段率未減除地價,都構成重複課稅。廢除房屋稅可以避免重複課稅,更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三、屋稅稅率不宜過高:有些國家或地區並無房屋稅,同時存在房屋稅和房屋交易所得稅的國家,都可以在申報房屋交易所得稅時將房屋稅作為成本扣除所得,我國則不能扣除。為了保留人民建築與持有房屋的誘因,房屋稅的金額不應超過房屋應得收益的半數。如因財政需要無法針對自用住宅全面免稅,則自用住宅也應維持原有極低實質有效稅率,而不應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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