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懲醫療暴力 也保護你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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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01:39 聯合報 張耀懋/台北醫學大學衛政中心副教授(台北市)、陳重安/律師(台北市)


又爆發醫院暴力,從過去掌摑、言語威脅,而至圍毆,令人怵目驚心。

醫療院所內的傷害態樣,與一般營業場域的傷害事件並無二致;醫事人員執業尊嚴也與各行各業一樣崇高。現行刑法對一般人都適用的傷害罪責已足敷保護。

不過,不同於一般執業行為,醫事人員還有救人活命的任務;當救護者遭受攻擊,不得不放下救治工作,或因而影響原本救治工作動線排程時,均可能影響第三人接受救治的機會,提高其致命的風險。而暴力引發騷動,對醫療機構內本來就較脆弱的高血壓、行動不便的中老年患者,發病的抽象風險均會提高。

這是為什麼醫療場域的醫護人員需要得到更高度保護的原因之一。因為要保護的不只是醫護人員的執業尊嚴而己,更是你我都有可能有一天躺在病床上待援時,亟盼一個安全的救治環境。

長庚護士掌摑事件後,一○三年一月增訂醫療法第一○六條第三、四項,明訂對於執行醫療業務的醫事人員施強暴、脅迫的刑責。然依衛福部統計,修法前全國通報醫療暴力事件有二三五件,修法後的一○三年降為二○七件,然一○四年又增為二一四件。鄭逸哲教授曾抨擊,這是「啥也沒修的『修法』鬧劇」。一言以蔽之,醫療法第一○六條架構,與刑法二七七條傷害罪、第三○四條強制罪及第三五四條毀損罪,高度重合,即便沒有醫療法第一○六條,刑法即可訴追。

修法的結果,並未完全呼應醫療場域應保護多數不特定人就醫權等的訴求。

醫療暴力不僅侵害醫護人員及正在接受治療者的生命、身體法益,在醫療機構場域中,脆弱性(如心血管疾病等)及易受損害性(如因傷治療或復健者)明顯高於其他場域,因此,在該場域中製造騷動造成的危險,也應立法究責。

這樣的場域保護,刑法裡不乏其例,如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公眾運輸工具內竊盜者,加重其刑。過去面對醫療糾紛抬棺抗議事件時,也曾畫定醫院周遭一定範圍內不得有抗議活動的規定。

在醫院暴力頻傳之際,是否應該戮力於建構此安全執業場域,從立法上,不僅得提高刑度,並拉大適用範圍;行政部門也得據以增援警力、打擊犯罪等部署。因為這要保護的不只是醫護人員,而是你我都可能面臨的安全救治環境。

傷害罪﹒竊盜﹒復健﹒高血壓﹒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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