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化收藏 圖書送存不可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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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02:26 聯合報 賴鼎銘/世新大學前校長(台北市)


為了拯救出版業寒冬,立法委員提議廢除圖書館法的送存制度,我們期期以為不可!

全球設有送存制度的國家有一百多個。送存制度的精神,在圖書館法第十五條中,說得很清楚,「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因此規定,「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委員的用意,當然是覺得由國家圖書館購買,會對出版業有所幫助!但想一想,買這麼一本,真的對出版業有所幫助嗎?

反過來想,出版者只要寄存這一本書在國家圖書館典藏,未來縱然絕版,學者及後代子孫,都可以在國家圖書館中找到!如果以預算購買角度來衡量,沒錢就不買,我們的國家文化如何能完整保存?

全世界最有名的送繳圖書館,就是美國國會圖書館!該館共有一億六千多件館藏,其中書及印刷資料三千八百萬件,錄音資料三百六十萬件,照片一千四百萬件,地圖五百五十萬件,樂譜七百多萬件,及手稿七千萬件。這些收藏品的核心來源即是版權寄存制度!該館更設置各種學科專家,利用來自全球的館藏,提供國會議員立法所需的資訊服務。

台灣的圖書館與西方比起來,都是小規模!國外的館藏已難求其全,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自己的文化出版品,都不願蒐羅齊全,我們能不慚愧!

為求國家文化的完整收藏,強烈建議圖書館法第十五條更應修訂,將「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其中的「鼓勵」,換成更有強制性的字眼!而第十八條,「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是否也能夠更具威嚇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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